遠期外匯的會計核算及所得稅處理重點


外商為了避免人民幣升值損失,透過銀行進行遠期外匯交易以規避風險。所謂遠期外匯交易又稱為期匯交易,指外匯買賣成交後,根據合同約定的到期日,依約定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一種外匯交易模式。常見的遠期交易主要是30天、90天和180天三種遠期外匯。以下針對遠期外匯交易的會計核算及所得稅處理進行分析。

一、遠期外匯交易會計
核算

1. 遠期外匯交易作為套期工具,依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準則,對套期工具、被套專案及套期確認的計量都作了規範。外商在遠期外匯交易中應以公允價值計量遠期外匯和被套期的項目,因遠期外匯公允價值變動所形成的未實現損益,須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遠期外匯相對應被套期專項的帳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由於價值變動所形成的未實現損益也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由於遠期外匯和被套期項目都是在相同的會計期間,進行確認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損益的影響是兩者公允價值變動相抵後的差額。

2. 遠期外匯交易核算實例
假定2008年4月10日,A公司與某銀行簽定了6個月到期的遠期外匯合約,合約規定A公司於2008年10月9日按約定匯率6.7790向該銀行購買700萬美元,如果屆時的匯率如下:
2008年4月10日 6.9920;
2008年4月30日 7.0002;
2008年5月31日 假定6.9000;
2008年10月9日 假定6.8000;
則根據上述資料,A公司的會計處理將會如以下方式進行(單位:人民幣萬元):

(1)2008年4月10日,A公司按約定匯率確認套期工具
借:套期工具─公允價值 套期 4,745.30(6.779×$7,000,000)
貸:衍生工具─遠期合約4,745.30

(2)2008年4月30日按期末匯率調整套期工具,確認當期損益(7.0002-6.7790)×$7,000,000=154.84(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套期工具─公允價值套期 154.84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4.84

(3)2008年5月31日匯率變動調整,確認當期損益(6.9000-7.0002)×$7,000,000=-70.14,會計分錄如下: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14
貸:套期工具─公允價值 套期 70.14

(4)6~9月匯率變動確認損益方法同上。

(5)2008年10月9日履行遠期合約購買美元並支付人民幣。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760.00(6.8×$7,000,000)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00
貸:套期工具─公允價值套期 4,830.00
借:衍生工具─遠期合約 4,745.30
貸:銀行存款 4,745.30

以上可見,A公司利用遠期外匯交易獲得收益14.70萬元(154.84-70.14-70.00)。(此處忽略6~9月匯率變動的影響)

二、遠期外匯對所得稅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規定,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另外,在所得稅問題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7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見,年底遠期外匯交易中未實現的損益,應作為時間性差異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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