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注意事項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剩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最低稅率,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設備(有目錄範圍限制)金額的10%可直接抵扣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及生產節能節水設備的廠商,自該產品開立第一張發票起算,可享受三年免稅三年半稅(細則還未公佈)。其中最實惠也是目前最多外資企業申請的優惠政策,該算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依據主要來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三份文件。

與之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相比,新法內容有些差異,主要體現在:

一、擴大企業認證範圍
以往只有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規定取消了區內區外的範圍限制,同時,「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也取代原來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將高新技術服務業納入其中,使製造業以外的
高新技術行業也有機會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二、強調企業自主核心知識產權
所謂「核心知識產權」可以是近三年自主研發取得,也可以透過受讓、受贈、購買等方式取得,實務中官方還是傾向於擁有專利證書的企業,這對於把研發部門或技術保護置放在境外,或直接從境外母公司複製技術到大陸從事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會成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障礙。

三、突出對技術研發投入的重視
過去對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當年總銷售額的比例,只規定單一的5%;而新法則以銷售收入規模作為劃分基準,要求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如果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則比例不得低於6%;在5000萬到2億元間,比例不低於4%;而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以上的企業,則比例不低於3%。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過程中的研發費用認列有以下幾個重點:

1. 間接研發費用所占比例不可過高,像是研究人員的培訓費、諮詢費、會議費、資料費、辦公費、差旅費等。
2. 委託關係企業進行研發,應按公允價值確認研發費用比例。
3. 如果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任務,或是研發與生產機構混為一體,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另外,此次新法還強調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高新技術產品必須是企業的主導產品,而且還要占當年總收入60%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有許多企業透過各種手段捏造不實數字或報告,藉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資格,對此,新法還特別規定將嚴懲這類企業,除追究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法律責任外,還要求五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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