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過程中的財稅問題
在公司合併實務中,最重要的工作都集中在財務和稅務、海關、土地、勞動人事等方面,而不是法律或工商方面的程式問題,尤其是財務和稅務層面,各地政府解釋各有不同,也增加了合併操作上的困難,特別是以下重點值得外商多加留意:
一、合併基準日
在基準日後被併方不再發生業務,由合併方公司開具發票。基準日可由公司根據業務移轉情況自行確定,比如一般公司的業務流程是接訂單、安排生產、開具發票、報關出口、外匯收匯核銷、申請出口退稅等,如果公司從接單到報關出
口的週期是60天,合併基準日確定在6月30日,則可給予被併方公司設定的接單截止日為4月30日(或更早一點),以確保在基準日後被併方公司不再開具發票發生業務。
二、零申報
合併基準日後被併方公司不發生業務,每月應注意做零申報。
三、應納稅所得額比例劃分
如果合併的兩公司所處所得稅優惠期不同、稅率不同,可以併帳後按照上一年度,原兩公司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加以計算,公司自然可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比例向稅務局上報,但稅務部門最後有權進行判斷。
四、被併方公司存貨處理
一般被併方公司存貨可作為資產直接結轉進入合併方公司(被併方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一併轉入),但也有稅務機關因為稅務系統軟體限制原因,要求公司之間以買賣方式轉移存貨。
五、合併中的匯算清繳
被併方因合併而註銷,稅務註銷前應辦理特別匯算清繳,但也有地方稅務機關因為內部軟體系統不能接受年度當中匯算清繳,所以要求企業在合併初步批覆取得後,及時向稅務局備案,被併方公司當年度剩餘月份須做零申報,季度預
繳所得稅則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比例繳納,等到年終時一併進行匯算清繳。
如果被併方公司涉及出口退稅,則必須完成已經出口產品對應的手冊核銷,並提交全部報關單,完成全部外匯核銷手續,取得出口退稅,完成退稅環節的匯算清繳,才能進入最終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六、合併中的驗資
按照規定,合併後兩公司註冊資本疊加,兩公司合併前提是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因此,合併時註冊資本的變化不須進行實際驗資,只要憑合併批覆檔向外管局申請合併核准件(被合併公司清算核准件,雖然公司合併不須進行清算,
但外管局在合併中出具核准件,還是須視同被併方公司清算後的資產轉入合併方公司)。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在向外管局詢證後取得回函,就可出具合併後合併方公司的新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