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法律分析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及時按照當初批准取得土地的條件,或是土地出讓合同上所約定的期限及用途加以開發,也可能是土地利用狀況未達政府規定的要求,最後導致土地被企業佔用,或是未被利用,或是利用不充分的狀態,都可以稱為土地處於閒置狀態。

閒置土地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准書中,雖未要求動工開發建設的日期,但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計算,只要滿一年未動工開發或進行建設,就符合官方所謂閒置土地的定義。

二、雖然企業已在土地上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購買土地之初所承諾的總投資額不足25%,或是未經官方批准就逕行中止開發,期間連續滿一年以上的情況,也都稱為閒置土地。
大陸官方於2008年1月頒布「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解決閒置土地問題進行下列規範:

1. 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
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土地在閒置狀況下,企業固然可以要求延長開發建設的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在此次國務院規定中則明確強調,土地閒置滿兩年後,政府的基本態度就是無償收回,企業要求開發時間再延期的申請不會被
批准。

2. 土地閒置滿兩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也要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等手段,使閒置土地重新納入政府的儲備用地中,以等待新的土地使用途徑,或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執行閒置土地的再開發與充分利用計畫。

3. 土地閒置期間在一年與兩年間者,按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雖然這部分早在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就已有規定,只要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者,都會被徵收

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而且在1999年頒布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對這項規定又做了重申。但實務中,各地方政府的實際徵收標準都在8%到10%之間,未按中央要求的20%土地出讓款標準要求企業繳費。
其實,大陸政府早在宏觀調控前就已注意閒置土地問題,近期在2007年9月也曾由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再提出土地閒置費按最高限額徵收的規定,只是未真正落實到地方執行層面罷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國務院外的規定中,還提出針對閒置土地中的閒置房地產用地,要徵繳以增值地價為基礎的稅費,雖然具體徵收辦法未公佈,但看得出來解決閒置土地問題已是大陸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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