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新規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付匯理由大都是向境外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因素,但也可能因為第三方在境外或境內提供服務為由而須支付外匯。過去,因服務貿易理由而須支付外匯,都必須先完稅或取得免稅證明後才能對外付匯,但從2008年4月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執行「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湖南省、四川省等六個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只要憑備案表就可以付匯,之後再到稅務局繳稅或完成稅收徵管手續即可。
所謂「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範圍, 包含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而必須向境外付匯。但要注意在運輸項目中,此次的規定不適用於國際海運,及境內企業對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財產轉讓所得,因為這些原因不屬於服務貿易的定義, 也就自然不適用這次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所熟悉的出口項下傭金付匯也適用此次規定。
要適用這次先付外匯再繳稅的新政策,有幾個重點須特別注意:“
一、對於同一筆合同如果需要多次對外付匯,企業只須在首次付匯備案時,向稅務局提交合同影本,之後辦理對外支付就只須提交備案表,簡化多次付匯所要提供的重複資料。
二、企業在填寫備案表時,填寫的支付銀行名稱必須和實際付款銀行一致,如果不一致會導致備案表需要重新更改。另外,實際辦理付匯的日期不能晚於備案表上填寫的付匯日期,而且備案表上填寫的付匯金額也皆為含稅總金額,而付匯大都是按照扣除稅金後的金額支付,也因此會造成備案金額和付匯金額的差異,但實際辦理付匯時,只要向銀行說明情況後都能准予辦理。
三、企業付匯後仍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相關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或開具免稅證明。在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局會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對外支付附表,與企業提供的「備案表」一起核對,並納入公司的納稅檔案。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則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或就稅務事項做出說明時,提交協定對方國家地區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針對申請人( 納稅人) 為對方國家居民的「居民身分證明」,才會被允許適用此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