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填表重點(二)


今年最新實施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最好避免僅由財務人員填寫完畢即交至稅務局,應該由高階主管會同台灣母公司確認表中內容,特別是表一「關聯關係表」是所有填表的基礎,其他八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都依附在「關聯關係表」的內容上才能展開;而表三「購銷表」則反映了企業關聯交易真實的一面。可以這麼說,這兩張表是今年新實施九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關鍵。

一、表一:「關聯關係表」
所謂關聯方的定義,不外乎是股權控制、實質控制或是經營控制三種形式,只要是股權控制以外的關聯方定義,都應該與母公司詳細討論。

一般來說,控股比例未超過25%,或是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但未發生關聯交易,都可以考慮不披露關聯關係。一個關聯方如果同時具有多重關聯關係類型,則按照「表一」規定,應該填寫不只一個關聯方定義的代碼。當然,同一關聯方的關聯關係類型越多,表示關聯交易集中度越高,稅務局關注的程度自然也越高。

二、表三:「購銷表」
1.總購銷只須填報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金額,不包括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和低值易耗品。

2.按出口貿易方式分類的出口銷售收入
(1)來料加工:僅填寫加工費金額,但須注意該填寫口徑,與來料加工中計算準備同期資料的關聯交易金額基準不同(來料加工關聯交易是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2)其他貿易方式:填寫除來料加工外的深加工結轉、進料加工、一般貿易方式等的出口收入。

3.占出口銷售(進口採購)總額10%以上的境外銷售(採購)
凡出口銷售(進口採購)金額占年度出口(採購)總額10%以上的境外客戶,均應區別是否為關聯方進行填寫。這裡要強調的是,深加工結轉及出口至出口加工區的銷售(採購)產品,在境內特殊監管區域中,應視同境外條件看待。

由於這部分涉及銷售或供應商的詳細名稱,因此,若銷售或供應商需要公司保守商業秘密不予披露時,財務人員應與銷售或採購部門進行溝通,確認最終的揭露方式。

4.定價方法
該項應僅就關聯方交易填寫,主要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其他方法等六種。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較易舉證,只要企業能證明與關聯方交易價格和非關聯方價格基本相近即可;再銷售價格法一般適用於單純購銷的企業;交易淨利潤法是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來確定關聯交易的淨利潤;成本加成法指的是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價格,是以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利潤分割法則較少被一般企業採用。

實務中,企業的定價原則往往是上述方式的不同組合,因此企業在填寫時應與境外母公司討論,並與母公司TP報告中披露的定價方法相符。無論上述哪一種定價方法,企業一旦選定,應經得起日後的稅務稽查。

上一篇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最新規定
下一篇「軟件企業認定」及涉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