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分析


同一個交易模式,會因大陸「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中對關聯方認定標準不同,而產生差異。大陸「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情況,都構成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關聯方指的是與企業有以下關聯關係的企業,其中包含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係,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而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關係。

一、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對關聯方表述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均對關聯方關係認定以列舉方式進行表述,對於會計準則認定為關聯方,所得稅法上都認定為關聯方,但會計準則未認定為關聯方,所得稅法中還是有可能認定為關聯方,其中有以下五個主要差異:(請見下表)

會計準則特別明確了僅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單一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並不屬於關聯方。這與所得稅法中,只要有類似交易對象就會被認定為關聯方,有著明顯不同。

二、關聯方交易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從對關聯方交易的表述來看,會計準則注重披露,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所得稅法則注重公允,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三、關聯方交易披露與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係及交易相關資訊。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該關聯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而會計準則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係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資訊披露等方面進行規範,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完整的資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允價格調整會計報表。

但所得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移轉定價,針對關聯交易所制定的稅務處理規定,明確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法等合理方法,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業務,有權從發生納稅年度起回溯十年,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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