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在大陸繳納所得稅重點解析


大陸國稅總局於2009年1月8日正式頒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但外商絕不要被「試行」兩字所誤導,「試行」其實就是正式執行,只是後續可能還會修改部分條文罷了。與去年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這次的新法對關聯申報、TP報告(同期資料)等內容進行詳細規範。

一、關聯關係以實質性原則為主要依據
稅法定義的關聯關係與會計準則不同,以實質性原則為主,常見有一方的生產或其他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支持才能正常進行,或是購買或銷售行為由另一方控制等,都有可能構成關聯關係。

二、免於準備TP報告(同期資料)條件發生變化
年度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下,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以下,外資企業可免於準備TP報告(同期資料)。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重大變化在於:

1. 來料加工企業的關聯購銷金額,須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不是過去單純地計算加工費,所以會造成許多來料加工企業的關聯交易金額大幅上升,而必須提交TP報告(同期資料)。
2. 融通資金按照利息收付金額計算。
3. 境內關聯交易也須統計。

三、降低了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條件
徵求意見稿要求關聯交易金額在1億元以上、實際經營期超過10年的企業,才可以進行預約定價安排。但此次實施辦法則規定,年度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並只要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就可進行預約定價安排,同時取消10年經營期的限制。

四、時間規定
雖然實施辦法2009年1月才公布,但為了與新所得稅法保持一致,直接追溯回2008年度適用,但允許2008納稅年度TP報告(同期資料),最遲延至2009年12月31日前提供即可。

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情況,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而補徵的企業所得稅,才須按日加收利息。利息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基準利率加5%計算,並按一年365天折算的日利率計息,但已準備TP報告(同期資料)或免於準備TP報告(同期資料)的企業,免加收這5%的利息。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對承擔單一生產功能的企業,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加工製造,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企業,必須保持一定利潤率,不該出現虧損。
2. 稅務機關採用四分位法分析與評估企業利潤水準時,企業利潤水準低於可比企業利潤率區間中位值情況下,原則上應按照不低於中位值進行調整。
3. 企業與關聯方間收取價款與支付價款的交易相互抵消時,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和納稅調整時,原則上應還原抵消交易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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