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監管期內機器設備租賃與轉讓實務


某台資企業在上海及蘇州兩地各有工廠,現因上海廠受經濟危機影響暫停生產,並擬轉型為貿易公司,但該廠有三台去年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目前尚處在監管期內;而蘇州廠營運狀況良好,且因生產需要,急需使用到上海廠的設備。對於此一問題,有以下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首先,因蘇州廠使用該批機器設備的急迫性,可直接採取向上海廠租賃的方式。

對上海廠已解除監管的進口機器設備及內購國產設備,在雙方簽署租賃協議後直接運至蘇州廠即可,如此一來,便可在最短時間內解決蘇州廠需求;對於尚在監管期內的三台設備,並非不可轉入使用,因為自2009年2月1日「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施行起,已明確「如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准使用地區、用途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也就是說,只要該台資企業向海關辦理以下事項,便可直接從上海將設備轉移至蘇州:

一、上海廠向所在地海關提出將免稅機器設備租賃給他人的申請;
二、海關受理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如海關同意上海廠將設備租賃給蘇州廠使用,則上海廠應按照租賃給蘇州廠使用的時間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海關審定的設備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免稅設備的實際租賃時間÷監管年限×12×30)。要注意的是,實際租賃時間是按日來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或超過八小時者,均按一日計算。
另外,在上海廠與蘇州廠的租賃協議中,對於租賃時間長短要明確約定,因為實務中海關對於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時,會要求上海廠提供不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的資金作為稅款擔保,這會占用該台資企業的周轉資金。
其次,因上海廠將轉型為貿易公司,所以現有機器設備未來也沒什麼用途,在蘇州廠生產進度允許前提下,也可以考慮以購

方式取得上海廠的機器設備,這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已解除監管的進口機器設備或內購的國產設備,上海廠可以直接以舊設備銷售方式轉讓給蘇州廠,但應保證轉讓價格公允性。
二、尚在監管期內的三台進口機器設備,假設蘇州廠原有的免稅進口額度尚未用盡,但剩餘額度僅符合上海廠兩台設備免稅額度,可以先申請辦理上海廠將該兩台設備轉讓給蘇州廠的手續,向上海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得到審核同意後,再向蘇州所在地海關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取得「徵免稅證明」後,分別向上海及蘇州兩地辦理設備的出口及進口報關手續。

至於上海廠還剩餘的一台機器設備,因蘇州廠已無多餘額度,應辦理稅款補繳及解除監管手續後,再轉讓到蘇州廠使用,但整個過程無論是租賃還是轉讓,對於上海廠來說都會增加一筆收益,並因此產生增值稅及所得稅繳納的可能性,這就得結合上海廠的獲利狀況,及設備租賃或轉讓價格間的規劃,以作為爭取節稅最大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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