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併購內資企業股款支付實務
外商無論是收購境內內資企業,或是將原控制的境內「人頭公司」收歸自己名下,其中股權轉讓款的確認與支付,都不像一般股權併購那樣允許自由約定。
一、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為防止向境外轉移資本,按規定外商併購境內企業股權時,須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目標企業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價值的價格轉讓股權。實務中,即使是資不抵債的企業,也不得以零的價格進行轉讓。
二、資產變現專用帳戶開立及資金准入申請
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外商併購內資企業股權時,轉讓方應先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然後再申請資金准入,這些步驟均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銀行憑外匯局出具核准件辦理相應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的前提,是目標公司(被收購內資企業)已進行外匯登記,而辦理外匯登記必須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以取得變更後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作為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時間點,這時應注意該約定能否有效執行。
例如,外商購買境內公司股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取得批准證書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首期股權轉讓款,但此時資產變現專用帳戶尚未開立,根本無法辦理資金入帳,如此一來該約定便無法執行,所以可將「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的開立,作為一個付款的起始時間,或考慮目標企業取得變更營業執照所需時間,及考慮辦理外匯帳戶所需時間,再約定付款期限。
在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並申請資金准入後,股權轉讓方還應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的證明,是證明外商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外商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將依照實際已支付股款的比例來確定,並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三、股權轉讓款付款期限
外商在併購境內企業時,通常會傾向延長股權轉讓款付款的時間,來保障交易安全。但根據大陸法律,外商併購境內內資企業轉成外商投資企業時,外商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股款的60%以上,一年內須付清全部股款,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確認收益分配。股權轉讓雙方都應注意上述付款期限限制,以防止轉讓約定合同與現行法律規定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