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質押實務分析


在2007年的「物權法」中,首次明確應收帳款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標的,而且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配套措施「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使企業可以利用應收帳款質押提前讓資金回籠,除保證債權實現外,也提升企業資金運用效率。

一、應收帳款質押定義
應收帳款質押是指債務人將特定債務人的應收帳款出質登記給債權人,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可以優先取得該應收帳款變賣後的價款,右頁上圖是常見的應收帳款質押模式:

另外,因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帳款,都可以作為質押標的,而且應收帳款質押成立後,企業除享有優先受償權外,還享有追及權,就是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如果出質應收帳款的債務人拒絕履行,則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應收帳款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
大陸對應收帳款質押採用登記生效主義,所以債權人必須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否則質押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應收帳款質押注意事項
為確實保障被質押的應收帳款擔保功能,企業在接受應收帳款質押時,應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1. 嚴格審核出質應收帳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應收帳款是否合法有效將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例如是否在兩年訴訟時效內、應收帳款產生的基礎關係是否合法,像是因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產生的應收帳款不能質押等。

2. 通知應收帳款債務人
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即使出質人不通知債務人,質押仍然有效,但通知義務的履行,可以防止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出質人清償,導致質權人的權利落空。

3. 詳盡描述應收帳款各項要素
由於應收帳款屬於無權利憑證表徵的一般債權,因此,企業在公示系統登記時,對應收帳款的金額、期限、債務人名稱、支付方式、對應發票號碼等內容,應盡可能地詳細描述,避免發生因無法界定應收帳款,而使質權效力受到影響。

4. 關注出質人名稱變更情況
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後,如出質人的名稱發生變更,則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四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將使質押登記失效。

上一篇外商併購內資企業股款支付實務
下一篇九張最新「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表」填表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