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申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重點解析
國稅總局於2008年12月5日發布「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通知,規範2009年申報2008年關聯交易內容,與之前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關聯交易資料提供方式不同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相關資料,是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的一部分,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因此從2008年開始,關聯交易資料要求單獨填表,並作為年度所得稅申報表附件一併申報。
二、須填報同期資料準備情況
與以前提供關聯交易資料相比,報告表中表二「關聯交易匯總表」要求企業分境內外關聯交易,分別填寫並列出關聯交易匯總金額,具體包括材料(商品)購入、商品(材料)銷售、勞務收入、勞務支出、受讓無形資產、出讓無形資產、受讓固定資產、出讓固定資產、融資應計利息收入、融資應計利息支出等。同時表二抬頭部分還要求企業勾選同期資料情況,即是否按要求準備同期資料,或屬於免除準備同期資料企業,該變化與1月8日剛公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吻合,可以看出是為「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出台進行鋪墊。
值得注意的是,關聯方借款本金、擔保金額不在計算關聯交易匯總金額範圍內,但來料加工業務須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三、填報表格有所調整
報告表主要包括九張明細表,分別為: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以及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與之前年度關聯交易資料相比,在填報表格調整部分如下:
1.以前年度須按關聯企業別,填列關聯企業基本資料及業務往來情況,報告表取消了此要求,將關聯企業基本資料匯總於表一「關聯關係表」填列。
2.新增表八「對外投資情況表」,要求填寫被投資外國企業資產負債表、年度損益表、年度利潤是否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及實際稅負等資料。
3.取消原「其他交易情況表」,新增表九「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要求按支付內容,如股息紅利、利息、租金、佣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分項填寫,並填報已扣繳企業所得稅金額,與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四、與境外重大交易須按交易條件列示
與以前年度要求不同的是,不論是否屬於關聯方交易,只要符合下列情況,均須列明交易條件及交易金額:
1.占出口銷售總額10%以上的境外銷售物件及其交易。
2.占進口採購總額10%以上的境外採購物件及其交易。
3.境外勞務收入額占勞務收入總額10%以上的境外交易物件及其交易。
4.境外勞務支出額占勞務支出總額10%以上的境外交易物件及其交易。
五、與境外重大關聯方交易須填報定價方法
上述第四點的第4種情況中,如果是屬於關聯交易狀況下,還須填報定價方法,定價方法分為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具體使用可說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