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也是勞動人事管理關鍵


除了因大環境影響所造成的裁員之外,一般情況下,企業很少會無緣無故地辭退員工,因為培養員工需要花費成本,有些成本是可以用數字算出來,有些隱性成本則是看不見也無法衡量,所以企業常都會希望員工穩定,也努力讓人才的流動率不要太高,否則對企業來說不見得是好事。所以,鑑於辭退員工必定會有理由,但這個理由能不能被大陸勞動法律承認,更重要的是在企業內部的管理規章制度上,有沒有清楚定義這樣的理由就足以構成辭退,便是處理勞動糾紛時的關鍵。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有員工在公司打架,企業便以「打架」為由辭退該名員工,雖然打架為社會道德所不允許,但企業以打架為由辭退員工,還是會有相當程度的法律風險,因為實務中仍有發生企業以打架辭退員工後,卻在勞動人事爭議中敗訴的情況。這是由於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但問題是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針對類似打架的行為做出明確禁止性規定,因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是判斷「員工打架被辭退」是否合理合法最重要的依據,這正是為什麼規章制度在勞動人事的管理上,會有如憲法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相同。

另一方面,僅僅在規章制度中有相對應的規定還不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得具備合法效力,並符合大陸「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制定程序和公示方法。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等三個條件,才可以作為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內部人員獎懲權等依據。也只有依照這個原則,企業對員工的處罰決定,才能在勞動爭議中,受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支持。萬一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除了可責令改正之外,員工也能以「員工手冊」內容或制定程序違法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甚至常見以不知道規章制度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及處罰決定無效,此時用人單位就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如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外資企業可以嚴格按照以下程序,來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
一、制定規章制度草案。
二、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三、提出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見。
四、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的內容。
五、公示告知。

關於公示告知,企業應選取證據效力較高的方法,像是發放員工手冊要經員工簽收確認;組織以規章制度為內容的培訓時,要將相關規定寫入勞動合同;另外,規章制度也可由員工傳閱後簽名,要盡量避免單純使用網站、公告欄張貼、電子郵件等證據能力較弱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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