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理由對外支付須提交稅務證明新規


2008年1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法規主要針對服務貿易及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支付時的金額標準、具體項目及範圍等進行規範。

一、統一並明確對外支付免於提交「稅務證明」的金額標準
對於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交易,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不超過等值三萬美元,無須申請辦理「稅務證明」。

原規定對服務貿易對外支付超過等值五萬美元須檢附稅務備案,而另一項規定資本專案交易對外支付,個人超過等值500美元,或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就須提交稅務證明。此次規定降低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無須提交稅務證明的起點金額,也大幅提高部分資本專案交易對外支付無須提交稅務證明的起點金額。

必須注意的是,無須申請辦理「稅務證明」並非不須繳納稅款,對支付款項屬於應稅項目,公司仍須繳納相應稅款,像是對外支付股利,須按照規定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 對外支付權利金,須代扣代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

二、明確對外支付無須提交「稅務證明」的內容
除單筆支付在等值三萬美元以下的上述專案外,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保險費、賠償款,境內機構或個人支付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辦公經費以及個人留學、旅遊等支出時,都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雖然對出口貿易佣金無論金額大小均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但外商仍應關注規定中,「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佣金售付匯,可以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超過上述規定的佣金支付,須至外管局審批後方能支付」。

三、明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範圍
1. 服務貿易範圍:主要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
2. 收益:主要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如股息、紅利、利潤)等。
3. 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4. 資本項目:主要包括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四、統一稅務憑證格式
將原有的對外支付需要提交多種稅務憑證,統一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綜上所述,外商應結合最近陸續發布針對企業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預收帳款、預付帳款,以及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交易的外匯新規,及時規劃公司資金流轉方式及資金存放地等,降低由此給公司經營帶來的資金調度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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