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欠款才是打官司的目的
如果官司打贏了卻不能追回欠款,這樣的官司不但沒有意義還勞民傷財,偏偏官司贏了卻拿不回錢,是外資企業在大陸普遍的經驗。由於目前的經濟環境,可以預見未來企業間的貨款糾紛必定層出不窮,如何在打贏官司後,透過強而有力的執行取回欠款,便成為所有外資企業在大陸必須面對的共同問題。
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民事訴訟法」,針對判決生效後的執行程序進行修改,新增了許多有利於欠款回收的可操作性條款。而2008年1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針對「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相關解釋,更對判決後的執行規定進行了細化。
這兩項法律修定,規定了被執行人(債務人)的財產報告制度,要求法律裁決文書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自身債務,當執行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有權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如實向法院報告其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以便執行法院順利履行執行程序。而在債務完全清償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旦發生任何變化,被執行人也要及時將財產變動情況向執行法院報告。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情況或報告不實,執行法院有權對個人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予以罰款或拘留的處罰。
另外,執行期間經執行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法院可通知出入境機關,對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限制出境的範圍,可包括被執行人本人,或被執行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會人員等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除此之外,新法中還有以下幾項規定,有利於欠款回收的執行:
一、新規定擴大了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除原一審法院可作為執行法院外,被執行財產所在的法院,也有權受理執行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由於在實務中像銀行、房地產交易中心等協助法院執行的機構,對外地法院執行過程中的配合遠不及當地法院,所以增加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權,可以有效保障判決後的執行力度。
二、一般情況下,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應先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在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後,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新法規定,在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可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同時,或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三日內,再發送執行通知,如此一來,就不給被執行人留下轉移財產的時間。
三、經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資訊,透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外公布,且公告費用最終應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