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號對企業保護作用的分析
商標、商號是企業品牌具體的表現形式,在大陸,兩者從核准條件、適用法律,還是註冊登記的主管機關、程序上都不相同,所以必須理解兩者對於企業保護作用上,當然也會存在著差異。
註冊商標可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特定商標標識的專用權,用於表明某產品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所提供;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或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產品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均屬於法律禁止行為。註冊商標是企業保護自身品牌最直接的法律手段,不過,在大陸要完成商標註冊,前後共需約兩年半的時間,但處於審查階段未經核准的商標,尚無法對企業形成有效的保護。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一經註冊,即受到法律保護。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故意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產品,損害競爭對手。與商標不同,大陸的法律僅對企業名稱整體進行保護,企業對商號並不享有專有權,企業如在產品上只註明商號的話,並不能禁止其他企業在相同或相近的產品上使用同樣的商號;而且,企業名稱僅在註冊當地的行政區域內享有專屬權,保護範圍較小,不足以對企業的產品進行全面性的保護。
另外,由於商標註冊和企業名稱登記,在大陸是由不同的官方部門所負責,當台商發現自己的商標或商號與他人相衝突時,應當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台商先註冊的商號被其他人註冊為商標,由於大陸法律並沒有針對企業商號給予專用權,所以即使企業名稱是先註冊並使用,仍不能禁止商標註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如果外資企業先註冊的商標被他人註冊為商號,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商號,並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公眾產生誤認,也屬於侵犯企業商標權的行為。
萬一外資企業的商標可認定為馳名商標,則根據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他人將商標註冊人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時,商標註冊人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對於暫不具備可認定為馳名商標條件的註冊商標而言,在符合「商標與商號的相同或近似是發生在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有關機關亦可根據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的原則,對於在先註冊的商標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