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新規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則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資雙方連續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卻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者,都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將原來「當事人雙方同意」為前提,變更為「勞動者提出或同意」,也就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都得簽定。

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誤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聘用制,為了消除誤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勞動合同,以14種情形作了歸納,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企業轉產等情形下,企業仍可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制」的誤解。

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以滬高法[2009]73號文件,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解釋,其中有利於用人單位的部分為以下三方面:

一、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針對連續簽定兩次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不再續簽合同的問題上,過去普遍認為是否續簽的決定權在勞動者一方。而上海高院意見是第二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有權可以不再續簽合同,選擇期滿終止,並支付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續延, 致勞動者工作滿十年,原合同仍可期滿終止
上海高院的意見為勞動合同遇到法定情形續延,只要原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未滿十年,在法定情形消失後,即使勞動者工作已滿十年,用人單位也可以拒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合同在相應情形消失時自然終止。

三、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的條件,但勞動者提出或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則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依法可以提出或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於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簽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的問題,上海高院意見是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滿自然終止,不再適用法律規定所簽定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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