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最新規定
馳名商標是商標保護中最高等級的法律保護,但很多人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存在誤解,以為只要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就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一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商標的保護上就可以高枕無憂。
其實馳名商標是一個動態與時效兩者特性兼具的稱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認定,而是在對商標被動保護過程中被臨時認定,在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及「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中就明文規定,發現其他人以不相同或不相類的商品,所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或模仿,甚至翻譯他人在中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導致誤導社會大眾,致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受到損害,被侵權人才可以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就是萬一沒有任何商標被侵權的證據,企業是不具備申請馳名商標的資格。
除了上述透過商標主管部門認定之外,企業還可以透過在大陸法院啟動民事訴訟,在訴訟中為證明自己的商標被侵權,進而主張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取得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法院判決書,但正因程序相對簡單,導致部分企業透過「假訴訟」的方式,達到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甚至有企業選擇案件審核較不嚴格的偏遠地區法院進行訴訟,造成許多不為人知的商標變成馳名商標,也使法院和訴訟手段成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工具。
針對這種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的問題,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由最高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限制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範圍和程度,也就是法院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侵權案件,或者是不正當的競爭案件時,才能進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並要求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必須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二、該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
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紀錄;
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從上述第四點中可以看出,以前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並不代表今後就一直會是馳名商標,因為市場份額、銷售區域等都是動態且不斷變化,這正說明馳名商標的動態屬性。此外,對於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都是法院應當結合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佐證,即使法院對於馳名商標做出認定,也不能寫入判決書主文;如果是以調解方式結案,那就根本不該認定為馳名商標。這項規定明確了一個概念,就是馳名商標的認定不該是法院的本職工作;法院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是因個案所衍生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需要而進行的事實認定罷了,應該僅是法院為自己判案所提供的依據。
最後,最高院明確規定,以網路名稱與註冊商標近似為理由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不予認定馳名商標。所以,企業想要再透過司法途徑,取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機率將大幅降低,因為法院會更嚴格地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