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投資 兩岸法律分析


2008年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台辦聯合頒布「關於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這是大陸官方首次出現中國大陸法人主體如何赴台灣投資的明文規定。在2004年10月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頒布的「有關境外投資專案核准的相關管理辦法」,以及即將於2009年5月1日實施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註前者因後者的頒布已經廢止)中,並未清楚定義投資台灣與一般赴境外投資有何不同,現在結合這兩部前後頒布的法律法規,已可完整看出中國法人赴台灣投資的管理機制。

要特別強調的是,大陸台資企業是依大陸法律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法律地位上和內資民營或國營企業完全相同,都是標準的中國大陸法人,所以上述規範大陸企業赴台灣投資的法律法規,自然也適用在大陸的台資企業身上。

目前主導赴台投資審批的大陸官方部門是發改委和商務部,發改委負責審批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類的項目。其審批重點在投資項目內容與投資類型,並在資金、行業背景、技術和管理等實力上進行關注,審批流程約在四個月左右,並會徵求國台辦意見,與發改委比起來,商務部對赴台投資審批則相對寬鬆、且時間較短,約在兩個月左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曾頒布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規定之外,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所涉及的稅務、海關、人員派遣等各類配套規定仍未出台。

另一方面,台灣對大陸企業進到台灣投資的法律細節仍未明朗,2002年8月台灣內政部公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中,允許大陸企業到台灣投資房地產,卻保留了若干但書,像是大陸企業或個人因赴台灣投資不動產,每次停留時間不可超過十天但可延長一次,同時一年內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這些限制造成了目前仍無真正意義上的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房地產項目。

簡單地說,大陸企業進到台灣投資,大陸方面的限制較少,僅須符合一些行政程序罷了。但台灣政府對大陸企業的身分與資金來源等不但提高審批強度,還在投資的行業領域上進行嚴格把關,這方面非常類似大陸開放外商投資初期,透過所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大陸的行為領域,區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禁止類」四項,只要被列入禁止類的領域,外商一概不准投資;然後,現在隨著時間慢慢放開行業限制,逐步減少禁止類項目,增加允許類行業領域。對台灣來說,開放陸資進入台灣投資,也會像當年大陸開放外資進入大陸投資,走相同的開放軌跡。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在台灣官方開放大陸企業赴台灣投資前,就已經有大陸企業透過台灣官方特批進入台灣投資,例如聯想電腦就是最好的例子,聯想電腦由於收購了IBM的電腦部門,原先的台灣IBM不得不成為大陸聯想的子公司;其他還有以大陸個人名義成立境外公司,再以外資身分進到台灣投資,例如阿里巴巴網站也是個實例。所以,大陸台資企業先申請赴境外投資設立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回到台灣投資,也會是回台投資可以考慮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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