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外包企業」可享受15%優惠稅率
在國務院[2009]9號文「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覆函」中,明確了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優惠稅率外,設立「服務外包企業」也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如果再加上財稅[2006]第1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關於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行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服務外包企業」都可被定義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雖然國辦函[2009]9號指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具體標準另行公布,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範圍,仍不會跳脫財稅[2006]第147號的定義,也就是包含了:
一、軟體研發及服務企業:包括對行業應用軟體、嵌入式軟體、客戶訂製軟體的研發,及軟體技術服務等。
二、產品技術研發及工業設計服務企業:包括產品生產技術研發、產品外觀設計、結構設計、模具設計服務等。
三、資訊技術研發服務企業:包括積體電路產品設計、系統集成,以及提供電子商務平台、積體電路測試服務等。
四、資訊技術外包服務企業:包括系統操作、系統應用、基礎資訊技術外包服務等。
五、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企業:包括為其他企業提供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業務運作,以及供應管理等方面的資料集成、資料處理、資料分析等資料庫管理與資訊化服務等。
雖說如何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還未明確,但從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有些認定標準已經可以略知一二:
一、從事上述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的企業。
二、企業的註冊地及工作場所在蘇州工業園區內、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或服務外包園區。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以及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都必須達到一定水準。
最後,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主要優惠政策如下:
一、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並給予培訓費用補貼。
三、對企業從事創建品牌、知識產權保護、參加境內外各類相關展覽、國際推薦會、取得國際資質認證等,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援,並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四、支援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境內外上市。服務外包企業對外支付一定金額下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外匯資金,可免交稅務證明。
最後,上述優惠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並暫在上海、杭州、蘇州、無錫等20個城市試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