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糾紛中的訴訟時效分析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情況下,就會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貨款糾紛中,如果過了「一定期間」(通常是二年),賣方即使向法院起訴,也將無法勝訴,更談不上成功追回貨款。

正因為訴訟時效如此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專門出台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相比之前的規定,新規定作了相對於賣方追討貨款較為有利的解釋,特別是對分期付款的貨物買賣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再像之前,是從每一期屆滿分別起算。

分期付款的貨物買賣合同,指的就是在一個買賣合同下的付款,分為多次支付完畢,這個貨款可能是同一筆貨款,也可能是同一性質貨款但採用分期支付。

大型設備買賣合同是常見的同一筆貨款但分期支付的合同,往往都要經歷設計、安裝、調試、保修等幾個階段,因此經常是每完成了一個階段就要付一筆款項,但都屬於同一筆貨款,因為該筆貨款早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清楚了。如果按照以前的規定,這類貨款每筆款項的訴訟時效,從該筆款項的規定支付時間節點分別起算,但這樣顯然不利於保護賣方,而按照「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就可以從最後一筆款到期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如此一來,就可以供賣方有更多的時間來主張權利。

對於同一性質(非同一筆)貨款但分期支付的合同,像是連續性的供貨合同,如果基於同一個購銷基本合同內的產品連續訂單,按每批訂單付款,則「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要如何適用。這類貨款雖然都在同一個合同下,但只約定了一般性條款,實際貨款在合同訂立時並不完全確定,而是要等每期訂單和實際情況來確定最終的貨款總金額和付款時間,而且因為每期均可分割,可獨立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關於「同一債務分期支付」的訴訟時效規定,也就是須按照原來的每期訴訟時效分別計算情況下,就按照每個訂單中確定的付款期限來起算二年的訴訟時效,而不是根據最後一筆款的付款期限來起算二年的訴訟時效。

由於該同一性質的貨款分期支付合同,每期訴訟時效都是分別計算,因此有些買方就利用這個重點,先支付後到期的款項,而對之前到期的款項進行拖延,然後再利用訴訟時效已過期來對抗賣方。賣方必須提高警覺,最好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就明確約定全部貨款的最終結算時間點,約定雙方可在某個時間,對於全部貨款進行結算,並要求分期支付。或者在發生貨款拖欠,在事後達成整體還款協定,即結算成一筆總的欠款再分期償還,如此一來就可以適用「最高院訴訟時效規定」的規定。所以,連續性訂單中一旦發現其中幾批訂單已經過了二年訴訟時效,而合同又沒有約定最終結算時間點,就得盡量爭取與對方達成整體還款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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