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認定關聯交易的依據
目前對於關聯關係判定標準、關聯交易類型認定,主要依據《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相比國稅發〔2009〕2號文,在由於借貸資金、姻親關係、實質業務控制、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形成的關聯關係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確細節的規定,也使得關聯企業認定變得更加寬泛。對於關聯交易類型,在原來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及勞務交易外,增加了金融資產的轉讓。
並非關聯交易就一定會被查稅,也不是所有關聯交易都是避稅行為,關聯交易會成為今年的萬惡之首,一來是依新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會要求地方稅務局,每年按一定比例查核轄區內的外資企業關聯交易情況;二來是因關聯交易模式容易引起稅務局懷疑企業有移轉定價行為。(注釋:目前大陸關聯交易的稅務適用法規包括《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
移轉定價結果就是隱藏企業利潤,隱藏利潤便代表少繳企業所得稅,稅務局會要求被判定移轉定價企業調高過去年度毛利率或淨利潤率,有可能導致提早進入獲利年度外,還可能按之前專欄所分析,根據新稅法實施細則,直接補交稅金並支付補稅金額相對應利息。
台商最容易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情況有六種:
1、與境外公司往來
稅務局現在很懂境外公司(大陸稱為離岸公司),只要在財務報表上看到台商銷售或採購是與境外公司往來,就會懷疑這些境外公司是台商自己設立,目標在透過境外公司的銷售與採購價格調整,達到隱藏利潤在海外的目的。
2、單一對象金額比重過大
很多台商誤以為只要交易的對方和自己沒任何關係,就不會被認定為關聯交易,其實關聯交易的認定範圍還包含單一對象比重過高,至於到底多少百分比的交易會被認定為「過高」,每個稅務局標準不同,即使台商真的與自己設立的境外公司交易,就算境外公司的股東或法人代表都與台商無關,但只要交易比重過大,還是可能會被核定為關聯交易。
3、與母公司交易
如果控股結構是從台灣母公司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到大陸投資,那大陸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或是控股的第三地境外公司交易,都會被稅務局認定是要將利潤留在境外,尤其母公司是台灣上市公司的台商,稅務局非常了解為了股價等理由,台商要把利潤移轉回台灣母公司。
4、毛利率明顯低於台灣母公司
稅務局很難取得台商境外母公司報表,除非母公司是台灣上市公司,透過網路就可以輕易取得母公司所有財務資料,實務中已經發生大陸稅務局官員拿著台灣母公司報表,質詢台商為何在大陸的毛利率會遠低於台灣,也就是說台灣母公司的毛利率,及其它財務指標會被引用作為查核在大陸台商關聯交易的依據。
5、長期虧損、微利或進入繳稅期後利潤驟降
從事產品出口,但長時間不賺錢或利潤一直不多,或是剛從免稅期進入半稅期利潤就大幅下滑,這類型台商特別容易因關聯交易而被查稅,從各地稅務局電腦檔案中,以檢索方式要找出這些企業不難,今年起有上述特徵的台商被查稅的機率將遠高於其他企業。
6、同行業產品價格比較
海關依海關編碼可以查詢到每項產品的出口價格,相同產品的出口價格比較資料並不難取得,除非台商有充足理由解釋自己的產品出口價格為何明顯低於其他同行,如果其他同行沒有進行移轉定價,台商就會曝露在極高因移轉定價或關聯交易而被要求補稅的風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