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A股上市角度分析關聯交易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規定,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IPO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IPO公司相應指標的比例超過30%以上的,一般情況下會被認為對腔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依賴。對於報告期內同一控制下重組把關聯交易主體合併到上市公司架構內的,由於會計報表從報告期初就已將其併入合併報表範圍,其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再作為關聯交易統計及資訊披露。
「移轉定價」絕大部分來自關聯交易,而關聯交易幾乎是每個台商在申請A股上市時的核心問題。過去,證監會對關聯交易的把關原則,有不得超過銷售及採購金額30%的內部規定,雖然現在已不執行這項內規,只要台商解釋清楚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允,及關聯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則關聯交易的比例大小已不是問題。(注釋1: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之問題16給出一個量化的參考標準為30%,即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IPO公司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有達到30%以上的,實務中一般會認定為有重大影響不宜上市。)
但由於關聯交易所引發的稅務風險及利潤真實性的質疑,還是會成為證監會審批台商A股上市過程中的焦點。
有出口銷售或是進口採購的台商,多透過境外公司將利潤留在海外,如此一來,過去大陸審計報告上的利潤便不是真正的利潤。台商要在A股上市,必須要揭露送件前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而且必須由具備「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新簽證,因此,過去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藏在海外的行為,必定會被重新挖掘出來。(注釋2:根據《財政部已取消的財政部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設定的證明事項》指出,根據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精神,擬取消會計師事務所、註冊評估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資格審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生效,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
一旦確定有移轉定價隱藏利潤的事實,除了會被證監會認定利潤不實外,台商還可能被要求還原過去三年的真實利潤,並以在當地稅務局補交完相對應的企業所得稅,來作為是否解決移轉定價問題的依據。
有台商誤以為只要將實際操作移轉定價的境外公司,100%收購為大陸境內申請上市主體的海外子公司,就可以解決此一問題,類似想法不盡然正確。
證監會在2007年10月曾發布一項徵求意見稿,內容是申請上市主體,在上市前所進行的重組動作中,如果有收購同一控制人(可以理解為是相同股東或相同高級管理人員)所控制的公司作為子公司,必須確保該子公司在收購前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營業額、利潤總額皆未超過準備申請上市的主體。(注釋3: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之問題36、如為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應按照《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相關要求進行判斷和處理,即量化指標為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三個因素。若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且需考量資産總額、資産淨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四個因素。)
否則,就算是為了避免關聯交易或為了解決移轉定價的事實,只要被收購為子公司的境外公司,上述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上市主體,須再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證監會才會受理該公司申請上市的材料。
也有台商以執行移轉定價的境外公司不是自己所控制,也就是境外公司的股東或法人代表與自己毫無關係來作為非關聯方的理由,先不說這個觀點會計師、律師或證監會的預審員認不認同,就算真的是非關聯方,延續上面所分析去年的新規定,收購為子公司的境外公司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人」,一樣的三項指標中,只要有任何一項超過申請上市主體,不僅是要再等一個會計年度後才能申請上市,而且會被認定為「重大變化」,根據上市審批原則,「重大變化」須再等三個會計年度後證監會才會受理上市申請。
台商多是透過境外公司收款,境外公司的營業額常常都大於在大陸境內的企業,準備申請在大陸A股上市的台商,須將關聯交易或移轉定價所引發的上市障礙在前期就排除,不要等到改制都完成了,或是已經報送當地證監局輔導備案了,才急忙解決關聯交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