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重視商標的價值
商標,特別是知名商標,作為公司重要的無形資產,除可增加競爭力、知名度之外,還可作價出資、許可他人使用等。早期台商為支應境外公司業務費用、研發支出等所需資金,常採用以商標使用費名義付款至境外。台商需注意,近年隨著大陸對關聯交易、反避稅的核查收緊,針對境外公司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是否承擔相應風險進行分析,對於不合理的商標使用費,會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及滯納金。
台商可從兩方面察覺大陸官方對商標態度的轉變,一是新修定的公司法中取消了過去以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只能作價20%的上限規定,改以70%的更高標準允許商標作價進入註冊資本中(注釋1:關於出資方式:2004年8月28日實施的《公司法(2004年修訂)》,要求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05年修訂)》,取消了上述20%的規定,只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13年修訂)》,取消了上述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也就是說,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其次是即將出台的創業板實施細則中,也以更寬鬆的標準,看待投資方以商標作價進入股本的作法。
不可否認,大陸官方正從過去漠視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在經濟活動中的價值,轉為以正式法律地位肯定商標在投資行為中的作用,這種改變,使台商在進行資產評估、投資、併購時不得不在乎商標的存在。
台商在大陸最常的商標問題是混淆「公司名稱」與「文字商標」間的法律作用,公司名稱只在當地工商局(注釋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轄的行政區域有保護作用,從事相同行業的企業,可能在大陸兩千多個縣級市(類似昆山、吳江等城市)都能合法取得相同「公司名稱」。
但商標則不同,商標的保護覆蓋整個大陸,也就是在大陸只能有一個相同甚至是相似的商標,最妥當的作法便是將公司名稱當作商標進行登記,以免被競爭對手搶註自己的公司名稱引來麻煩。
這幾年有許多台商將海外的商標所有權人,從台灣母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或個人身份轉移至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原因很簡單,因為境外公司或台灣母公司,由於不是國際間幾個商標主要條約的成員國,使台商的商標在海外發生糾紛時,很難引用這些國際條約進行商標權利的伸張。
最常見與商標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及通稱TRIPs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除了TRIPs以外,其他幾項條約都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聯盟所制定,國際間商標所有權人的身份規劃,是所有從事國際貿易的台商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台商將商標轉移至大陸,除了有處理海外商標糾紛的好處外,還須評估另一個稅務層面的問題,因為大陸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就算有過渡期保護的台商,早晚都得面對25%的稅率,如此一來,以海外母公司授權大陸子公司使用商標為理由,合法將商標權利金匯出境外可以節稅的好處也會喪失,商標權利金匯出的預提所得稅加上營業稅的稅率是15%(注釋3:大陸子公司支付給境外母公司的商標權利金,由計徵5%的「營業稅」改徵6%的「增值稅」,該「增值稅」可以抵扣,預提所得稅的實際稅負率為9.43%。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應稅服務,包括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包括商標的使用權轉讓服務。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同時廢止財稅〔2011〕111號文。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同時廢止財稅〔2013〕37號文的部分條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稅率為6%。
境內機構代扣代繳的上述增值稅,可憑完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但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比企業所得稅的25%稅率要低了10%(注釋4:目前支付權利金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實際稅負率為9.43%,比企業所得稅的25%要低15.57%),因此,如果台商將商標所有權都移至大陸子公司,也就自然少了此一合法節稅的途徑。
最後,大陸台資企業如果是以取得海外公司授權的形式在大陸使用商標,則不管商標所有權人是自己的母公司還是獨立第三方,都要記得進行商標許可備案登記。最容易忽略的是當台商取得商標局的備案通知書後,還須記得到台資企業(被授權人)所在地工商局進行備案,因為實務中台商因為這些小細節而被追究責任時有所聞,工商局的處罰也可大可小,值得台商在針對商標進行整體規劃時多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