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陸赴香港設立子公司的節稅之道
由於大陸外匯管制的原因,台商在境外發生的客訴、折讓等費用無法匯出,通過支付權利金則需代扣代繳稅款,通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則存在稅務風險。大陸台資企業可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為大陸母公司承擔境外代採購、代銷售的功能,利潤維持打平即可,通過利潤或佣金收入支付客戶相關費用。除專欄所述省稅的優點外,還可以規避大陸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的外匯管制;同時通過香港子公司的資金流水也可向境外銀行取得低成本的融資。
大陸至今仍因外匯管制使台商無法匯出國際貿易所發生的許多費用,像是客訴、產品保險、國外商場的折扣折讓、在境外受聘的外籍人士薪資等,也因為無法在大陸的財務報表上承擔這些費用,使台商在大陸的毛利虛增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或是採用移轉定價傳統作法,保留部分利潤在境外以支付這些海外費用,但如此一來又變成所謂透過關聯交易避稅,而關聯交易正是2008年起新所得稅法及稅務局力查的重點,此時,透過設立香港子公司便成為最好的解決方法。
大陸官方目前已允許境內企業赴境外投資,對從事國際貿易的台商來說,赴境外投資的意義,除了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為控股公司,到海外參股、併購或設立全新的子公司外,實務上的意義應該是還原真實成本或解決關聯交易問題。
但要先注意,商務部雖然開放赴境外投資,也不限定投資對象的國家或地區,但赴境外投資除了商務部還得過外管局這關,外管局至今仍不允許境內企業直接投資控股BVI、薩摩亞等境外公司,但香港不在此限,這也是為什麼會選擇香港作為台商設立境外子公司地點的原因。(注釋1:目前大陸企業境外投資,需取得商務部和發改委的備案或核准,實務中,比較少見大陸企業直接投資BVI、薩摩亞等離岸公司的實際案例。)
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直接投資成立香港子公司後,台商有幾種操作模式可以選擇:
1、大量透過物流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操作的台商,可以以香港子公司為交易對象,形成香港子公司接單,金流和發票流都透過香港子公司來完成。之前專欄曾說過,母公司和子公司交易,只要合理安排交易結構,香港子公司作為國際貿易環節中代收代付的資金管道,自己並未隱藏利潤在海外,則會大大降低關聯交易查稅的風險,因為不管怎樣,香港子公司最後的利潤還是會回到大陸母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和以前將利潤留在一個獨立的境外公司有所不同。
2、一般的出口型的台商,還是可以維持過去100%境外接單模式,然後統計一下到底有多少費用比例是大陸外匯管制至今仍不同意匯出,扣除這些費用後,其餘收入便匯回大陸作收匯核銷,由於香港對費用的認定遠較大陸寬鬆,也接受國際通用的INVOICE作法,只要香港子公司每月比照正常公司編列報表,每年再經過香港當地的會計師審計,最後併表回大陸母公司,這些費用也還是可以完全被承認。
3、出口型台商還可以選擇以大陸母公司接單,金流和發票流都走大陸母公司,但按照大陸不能匯出的國外費用的比例,以佣金名義支付固定比例的金額給香港子公司,形成香港子公司在海外幫大陸母公司開發業務,也代大陸母公司支付部分海外費用的模式,和上面所分析相同,香港子公司最後一樣得審計,財務報表也是最後併回大陸母公司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香港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7.5%,萬一香港公司最後產生利潤,按規定得將利潤匯回大陸母公司並補繳大陸企業所得稅稅率25%與17.5%間的差距。如果是因為來源海外所得不課稅而在香港沒有繳稅,那利潤回到大陸母公司的帳上就要再繳25%的大陸企業所得稅。(注釋2:根據香港《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2018年及其後年度,香港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稅率,法團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超過200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按16.5%徵稅。)
因此,利用設立香港子公司作為國際貿易輔助模式的台商,要精確計算自己到底在海外需要多少費用,也就是要在香港留多少錢,讓兩者剛好打平,因為香港子公司從稅務上來說,沒有利潤是最好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