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越南兩地勞動人事法規差異


隨著大陸用工成本的增加,勞動密集型企業、低端製造業有向柬埔寨、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轉移的趨勢。正如專欄所述,東南亞國家承認罷工的合法性,導致在這些國家開辦企業的工廠可能面臨工人討薪、罷工的風險,近年來越南的建廠成本、人力成本不斷上漲,東南亞的營商環境並沒有那麼樂觀。
大陸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強化簽訂勞動合同意識,否則將面臨雙倍工資和被推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越南和大陸的江蘇省,不管在土地面積或人口總量上都非常接近,越南與大陸兩地的工時制度也都以每天八小時來計算,每周也要求至少休息一天,節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和大陸也都一樣,平常是1.5倍;周六、日二倍;法定節假日為三倍。

雖然有這麼多相似之處,大陸與越南在勞動人事方面仍存在差異,特別是兩國法律對「罷工」的處理態度明顯不同。

大陸法律雖未明確員工有沒有罷工權,從過去實例來看,各級政府不但不支持罷工,而且一旦發生罷工,地方政府或公安部門還會出面制止罷工。相反的,越南法律明文確認罷工的合法地位,除非罷工導致公共安全危機,或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損害,也只有總理有權延後罷工的時間,或要求停止罷工。可以這麼說,罷工不但是台商在越南的最大風險,也是大陸與越南兩地在勞動人事管理上最大的不同。

此外,台商還可從以下幾個層面來分析大陸與越南的勞動人事差異:

1、加班時數
大陸要求加班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越南為每天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兩班間隔不得少於12小時,每年加班不得超過200小時。如果是與工會協商,則不得超過300小時。

2、聘用未成年員工
在大陸不得聘用16歲以下的員工,16至18歲間的員工需進行定期體檢外,沒有其他限制;越南聘用員工不可低於15歲,15歲至18歲間的員工每天工作時間為七小時,加班不可超過三小時。

3、勞動糾紛處理
台商在大陸與越南處理勞動糾紛的程序大致相同,但越南法院的訴訟期限比大陸長,需耗費一年至三年;在大陸只需要約三到六個月。

4、社會保險
以上海為例,員工社保的繳納標準是雇主按照不低於員工薪資的42%繳納,員工按照不低於薪資的10%繳納;越南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比大陸低,台商在越南只要按照員工薪資的15%繳納社保即可,員工本身是按薪資的5%繳納。(注釋1:現行上海單位繳納職保的比例為:養老保險費16%;醫療保險費10.5%(2020年2月至12月階段性降低為10%);失業保險費0.5%;工傷保險費基礎費率0.16%至1.52%,以上合計27.16%至28.52%。職工繳納職保的比例為10.5%,其中,養老保險費為8%、醫療保險費為2%、失業保險費為0.5%、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

5、懷孕員工待遇
懷孕員工在大陸如果有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公司一樣可以辭退;但在越南,女性員工只要處於懷孕、產假或生產後12個月內的期間,都可以被豁免接受勞動紀律處分,公司也不能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6、帶薪年休假
大陸員工累計工作在一年到十年間者,可以休五天年休假;滿十年但不滿20年者,可以休十天年休假;滿20年者可以有年休假15天。但越南員工只要工作滿一年,就可以有年休假12天,每滿五年員工還可以向公司要求增加年休假,至於增加年休假的幅度沒有制強要求,視勞資雙方的共識。和大陸比起來,越南帶薪年休假最大的不同,是員工有權在休年假前,就向公司要求提前預支休假期間的薪資。(注釋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上一篇股權結構影響台商融資模式
下一篇從大陸赴香港設立子公司的節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