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審計調整影響台商納稅


隨著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以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即可。會計師審計調整主要依據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帳務處理不正確或不規範的部分進行調整,如若想暫緩納稅,除了熟悉稅法優惠政策外,比如:機器設備加速折舊、未分配利潤轉增資等,主要還是需要日常做好合理的稅務規劃,比如:利息支出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還是一般性稅務處理等等。

大陸涉外會計或稅務規定,與內資的民營企業或國營企業有很大不同,舉個例子來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大陸員工薪資可以完全稅前列支,但內資企業不行。內資企業的大陸員工薪資每月不得稅前認列超過人民幣1,600元,也就是內資企業給大陸員工多高的薪資,最後都只能以1,600元進行稅前列支。(注釋1:《關於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財稅〔2006〕126號文已被《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2號)明確廢止。
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內外資企業的員工薪資均可完全稅前列支。)

稅務上的差異更大,內資企業有所謂的「包稅制」,可以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以營業額的固定比例納稅,外資企業沒有;但外資企業有許多兩免三減半、盈餘轉投資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卻沒有。(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其針對外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盈餘轉投資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等均隨之而廢止。)

很多大陸會計師在審計台資企業,或進行其他財務輔導工作時,常把台資企業當成民營企業進行規劃,忽略台資企業屬於外資企業的特殊性,與境內境外稅務落差的問題。

台商自己也應判斷會計師所擅長的專業,會計師並非同時熟悉內外資企業,更不經常同時精通稅收優惠政策、出口退稅、海關、外匯、審計,甚至是熱門的移轉定價問題。

如果將大陸會計師再細分到地域或其他行業類別,台商在尋找會計師前,要先知道自己需要哪方面的專業,要達到什麼目的?再去尋找符合自己需要的會計師,不該期待透過會計師一年一次的審計,解決所有問題。

現階段年度審計是台商與大陸會計師發生往來的常見原因,不管是何種企業,每年都要聘請有大陸「執業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進行審計(財簽和稅簽)(注釋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企業工商年檢時,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應提交審計報告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仲介、外派勞務仲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也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其他企業可以不要求提交。
不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已被2014年8月19日發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廢止;《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已被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4〕138號)廢止。
因此,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公司外,比如:《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等,除此之外,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是否需要進行審計)
,如果是計劃在大陸上市的公司,更得聘請具備「期貨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北京證監會才會受理上市申請。

實務中,台商要留意會計師在審計後所調整的科目內容,因為審計報告直接是納稅依據,審計報告中的每一個變化,都會直接與納稅發生關係。

1、模具費轉入固定資產核算:模具費應根據模具不同情況,分別計入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攤銷,或計入當期製造費用,轉入固定資產會導致企業利潤增加,提早進入獲利年度。

2、當年度尚未發放的年終獎金予以調回:依據權責發生制,年終獎金應在所屬年度計提,由於年終獎金發放基本在次年年初,將年終獎金調回既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又會導致企業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

3、應付帳款超過二年,在免稅期內未予調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外資企業的稅收規定,如果企業應付未付款,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時,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中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該讓應付未付款拖延超過二年時間;如果免稅期間不及時調帳,延後確認未付款,將導致企業多繳所得稅。(注釋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規定,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法規已被2011年1月4日發布的《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全文廢止。)

4、在建工程未及時調整至固定資產:未及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將因少計提折舊使企業提前繳納所得稅。

上一篇台商利用改變投資結構進行節稅
下一篇最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