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貿易融資將成台資銀新業務機會
為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人行從自貿區開始試點,直至全國範圍內開展全口徑跨境融資,目前實施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為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槓桿率為2,銀發〔2020〕64號文將調節參數從1調整到1.25。在全口徑跨境融資政策框架下,企業外債額度有所提高,且貿易融資不占額度,台資銀行則增加大陸業務機會。
貿易融資的外債業務成長將遠超過傳統的「投注差」外債業務。
如之前專欄分析,5月3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外債規定,將會為包含台資銀行在內的境外銀行,帶來截然不同的大陸業務思維,如果再加上「跨境擔保」組合而成的全新融資模式,台資銀行應可在授信風險與業務擴張間找到平衡。(注釋1:文中新外債規定是指《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進一步完善及放鬆了宏觀審慎規則下的跨境融資政策,企業跨境融資槓桿率由1調整至2,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一倍調整為二倍。132號文已被9號文廢止,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設置一年過渡期,但目前在實務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202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頒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二倍調整為2.5倍。)
對台資銀行來說,此次外債新規定最重要的是除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的老外債規定外,首次允許中資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借用外債,且借入的外債可以結匯成人民幣使用,這在目前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利率仍高於境外外幣貸款利率情況下,勢必會增加大陸境內中資企業對境外融資的需求,自然也會增加台資銀行的業務機會。
除了資本項下的外債業務外,貿易項下的外債業務更是未來台資銀行業務的重點,台資銀行過去無法直接介入大陸境內貿易項下的融資業務,是因為根據2013年《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貿易項下融資不進行外債登記。鑒於之前境外銀行無法登記為貿易融資項下的債權人,無法通過外債途徑向大陸企業主張債權,因此境外銀行承做大陸境內企業的跨境貿易融資得不到法律保障,自然就沒有銀行願意承作。
但此次外債新規重新規範了貿易項下融資的外債登記,要求企業如因真實跨境貿易項下所取得境外融資(包含預收、應付),都必須進行外債登記,如果是人民幣貿易融資,則不占用企業外債額度,但若是外幣貿易融資,則須按融資額的20%計入企業外債額度。(注釋2:《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全口徑跨境融資政策下,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不論本外幣均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
如此一來,境外銀行所承做的大陸境內企業跨境貿易融資(如應收帳款保理、境外代付等),都必須辦理外債登記,日後只要大陸企業發生融資違約的情形,境外銀行除了可憑外債登記直接追討債務外,履約款項也可通過外債途徑匯出,這樣便可消除境外銀行的疑慮。可以合理預期,未來貿易項下的大陸跨境融資需求成長,會遠超過資本項下的外債業務需求。但對台資銀行而言,雖然業務機會大增,但也勢必會遭遇來自其他境外銀行的競爭。
除此之外,台資銀行可考慮,與已設立的大陸分行或子行,一起開發大陸業務,即利用「跨境擔保」和「新外債政策」,採取大陸境內擔保品,同時設定給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和在台灣的台資銀行,也就是「聯合授信」模式,這樣既可省去過去開立保函的手續費,也可讓企業在授信額度內自由分配境內、境外的放款金額,甚至可選擇放款幣種,對於大陸企業而言,境外取得的貸款資金匯進大陸,過去由於外債種種限制無法操作,但現在都因外債新規定變得切實可行。(注釋3:《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