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保外貸調控趨緊對策


外管局對境內銀行開具SBLC擔保境外借款這種「內保外貸」業務查核嚴格,因此近年來銀行對此類業務比較慎重。關注重點主要是針對外管局對銀行「內保外貸」違規處罰的焦點,比如:境外貸款用途;境外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還款資金來源和借款人清償能力以及借款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存在惡意債務違約或惡意擔保履約行為。

大陸台資銀行常見的SBLC或保函模式,在外管局對「內保外貸」趨緊調控下越來越不容易操作。

因為預期人民幣將貶值,大陸今年遭遇巨大的資金外流壓力,導致外管局對「內保外貸」操作模式越趨保守,不管是大陸境內銀行承作的「內保外貸」業務,還是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為境外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外管局在心態上和以往大不相同。

以常見的大陸境內台資銀行開立SBLC或保函,擔保境外借款人在境外融資為例,過去大陸境內台資銀行與客戶簽約時無須經外管局審核,僅須在資本項目系統中做銀行「內保外貸」登記即可,過去兩年,這種模式一度是台資銀行在大陸力推的業務模式,但目前因預期人民幣貶值,加上境內外利率差距縮小,實務中,已發生境外借款人寧願放棄境內擔保品任其履約的情況發生;一旦真的發生「內保外貸」項下的擔保履約,外管局會針對銀行履約的業務過程進行逐筆核查,外管局也一定會要求銀行提供境外借款人違約情況說明及違約原因,甚至進一步要求銀行提供境外的資金用途證明等,如果銀行存在疏失,在進行「內保外貸」前沒有針對境外借款企業的還款能力、資金用途等做過盡職調查,則很可能會被外管局進行處罰。

另外,當大陸台資企業為境外融資提供保證、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時,按照跨境擔保規定,大陸台資企業必須先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一如上面所描述外管局近期態度,現階段對大陸境內企業辦理「內保外貸」登記,外管局都採取較之前更為嚴格的審查態度。

以上海外管局為例,甚至會要求銀行披露境外借款人的最終控制人是否為大陸居民或大陸境內企業(大陸台資企業),目的是為了了解這些大陸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合不合法,有無遵循商務部的對外投資規定及履行必要手續;至於大陸居民,因為實務中外管局仍未開放大陸居民境外投資,所以萬一境外借款人最終投資方為大陸居民,則很可能無法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除此之外,大陸台資企業在做「內保外貸」登記時,外管局審查的另一個重點是境外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常外管局會要求提供境外借款人的財務報表甚至是審計報告,並要求擔保人詳細說明境外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充足的還款資金;如果境外借款人財務報表體現的營收和利潤情況,與借款金額不匹配,則無法證明借款人具有足夠的現金流覆蓋需要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那外管局也會認為此項「內保外貸」具有明顯履約傾向,不會給予以登記,因此,台商常利用沒有實際經營的境外公司做為境外借款人,很難通過外管局對還款能力的審查。

外管局為防範「內保外貸」的境外資金違規回流大陸境內(注釋:外管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審核時還會特別關注境外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只不過目前對境外資金用途審查僅限於書面罷了;因此,基於外管局近期對「內保外貸」調控力度加大,台資企業或台資銀行在進行跨境融資業務時,可考慮調整融資架構,避免直接觸及「內保外貸」紅線,多採用無須外管局審核登記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來進行跨境業務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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