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研發費用抵扣新規進行節稅
為了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大陸稅務機關近年相繼出台研發加計扣除政策:1、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變動,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
2、財稅〔2018〕99號文規定,在2018-2020年度期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企業自主研發的項目,不需經過科技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立項備案,只需內部有決策權的部門做出決議即可,但委託研發及合作研發的項目立項則需要科技部門登記。
台商爭取「研發費用」可加計抵扣50%,比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讓稅率從25%降到15%,稅務風險更低,適用範圍也更廣。(注釋1:根據《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在2018至2020年度期間,大陸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之前專欄曾分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從今年1月1日起取消了科研人員必須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的要求,同時科研人員占企業內部員工比例門檻也從30%下降到10%。
雖然如此,實務中就算是科研人員要占全部員工10%,也還是會存在困難,導致企業在員工分類上動手腳,把明明不是科研人員的員工硬是編到科研部門內,造成很多台商都是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了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後,隔幾年後在稅務局抽查或「高新技術企業」覆查時,因被查出當時申請的資料不真實而被撤銷資格,不但得補繳25%到15%間的企業所得稅,往往還得繳納巨額的滯納金。
比較起來,也是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國稅總局2015年97號公告,讓台商在符合規定下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抵扣50%就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一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條件,和企業內部科研人員須占全部員工的比例脫鉤,即使是勞力密集型企業也可大方爭取「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其次,除了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行業不可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外,即使是不具高科技色彩的傳統製造業,只要手續齊備,也可透過「研發費用加計抵扣」進行合法節稅。
新版「研發費用加計抵扣」除了沿續過去加計抵扣50%的傳統外,還有幾項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1、立項
台商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抵扣」時,出現最多問題的地方,是企業沒有向當地科技局或科委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立項」動作,所謂「立項」就是在研發費用發生前,企業就必須以書面資料送至當地科技主管機關審批,通過後轉交稅務部門備案,立項資料上最好寫清楚科研項目的來龍去脈,哪些員工參與該研發項目,而且不管成功或失敗,都必須保留要有完整記錄,而且得有董事會或公司高層會議通過該研發項目的書面會議紀錄。(注釋2: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無需事前通過科技部門鑒定。企業自主研發的項目,需經過企業有權部門審核立項。也就是說,不需經過科技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立項備案,只需企業內部有決策權的部門,如董事會等做出決議即可。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的重點項目,根據政府部門立項管理的相關要求,需科技部門備案的特殊情況除外,但稅務部門對自主研發項目沒有登記的硬性要求。需要說明的是,委託研發及合作研發的項目立項則需要科技部門登記。)
2、新舊規定差異
今年起執行的「研發費用加計抵扣」新規定,和舊規定比起來,首先是允許企業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包含在可抵扣範圍在內,表示企業之後可大量聘用外部專家協助進行科研工作;其次是放寬科研設備的折舊費用認列標準,只要是用於企業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等折舊費,加速折舊部份也可進行加計扣除(注釋3:根據《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所發生的費用應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和「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額進行加計扣除。根據《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産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産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最後就是在「其他費用」的加計抵扣部份,過去定義並不明確,但這次不但對費用名進行清楚定義,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之外,最重要的是,新規要求這些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也就是說,「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其他費用」內容是放寬了,但費用總額被鎖定在不得超過加計抵扣總金額的10%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