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新規影響台灣銀行業獲利


該專欄是全口徑外債政策剛發布時所寫,專欄相應內容目前已全部失效,目前大陸企業和金融機構借入外債主要適用《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按照64號文規定,大陸企業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2.5倍;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1倍。隨著大陸企業和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外債額度,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可增加大陸業務機會。

因人行18號文引導日後全面放開外債限制,台灣銀行業須思考如何與其他外國銀行競爭大陸優質企業的外債融資業務。

之前專欄曾分析,今年1月發布的18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注釋1:18號文已於2017年1月11日被《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已予以廢止),對自貿區內註冊的所有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全面開放借入外債,這對台灣銀行業涉及大陸的業務,將產生深遠影響。

首先,18號文不是只有針對自貿區內的企業而已,還包含了自貿區外的27家銀行;過去,設立在大陸的銀行要向境外舉借外債,如果是「短期外債」得當地外管局審批,如果是「中長期外債」則須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但18號文打破了這些規定,今後大陸的銀行要借外債,也和目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債額度規定類似,只不過銀行的外債額度不是「投注差」,而是依銀行核心資本的80%作為外債額度,額度範圍內,銀行要借入外債不再需要主管機關批准。

另外,如果是外幣借款或短期借款前提下,18號文還再增加外債額度0.5倍權數政策,來鼓勵大陸的銀行向外借入中長期外債和人民幣外債,實務中,大陸境內銀行按核心資本額所換算出的外債額度,遠遠超過原先發改委或外匯局核准的外債額度(注釋2:《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淨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一)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外幣存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存放在金融機構的QFII、RQFII托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托管帳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
(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猫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幷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减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减免等情况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况,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二)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况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况,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淨資產:企業按淨資產計,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運營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槓桿率:企業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0.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1日起,將銀發〔2017〕9號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意味著大陸企業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2.5倍;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1倍)
,而且根據18號文規定,境外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和境外同業的存放款都不佔用外債額度,這更加大了大陸境內銀行的外債額度,對台灣銀行業來說,借錢給大陸境內銀行外債的授信風險,當然遠低於借外債給設立在大陸的外資或內資企業,因此,此次被指定允許借入外債的27家銀行,除大型國有銀行外,還包含滙豐、渣打、花旗及部份地區性銀行,可見隨著外債額度的增加及不再需要經過審批,借外債給大陸的銀行也是台灣銀行業必須重視的業務機會。

台灣銀行業還須留心18號文的另一個重點,是首次將貿易融資也納入外債登記範圍內,因為依2013年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貿易項下的預收、應付是不屬於外債登記範圍,企業或銀行都無須進行外債登記,但這次18號文明確了貿易項下的預收、應付屬於外債登記範圍,其中因人民幣貿易項下的跨境往來所發生的預收、應付,不會占用企業、銀行的外債額度,但如果是外幣的預收、應付,則要按20%計入企業、銀行的外債額度。

此次的18號文雖只是以自貿區內的所有內資和外資企業,及27家銀行做為外債開放試點,但根據過去經驗,自貿區內先行先試的外匯開放政策,往往一年內就會推行到全大陸實施,也就是說,台灣銀行業必須提早準備迎接大陸所有內資企業都可以借外債的新時代,如何在控管風險前提下,與其他外國銀行競爭大陸境內優質企業的融資業務?如何在兼顧大陸授信風險、台灣官方對大陸曝險部位要求,和放款收益率間取得平衡,將是台灣銀行接下來布局大陸業務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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