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細則影響台資銀行大陸業務


2016年5月1日大陸全推廣面營改增以來,台資銀行涉及到進項抵扣政策又有許多變更,例如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旅客運輸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及水路客票等。

「營改增」對台資銀行在大陸的業務有好有壞,如何在軟體、硬體及法規理解上與「營改增」對接,是台資銀行涉及大陸業務人員在5月1日前最重要的工作。

傳了許久的「營改增」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落地全面實施,對台資銀行來說,可從「有利」和「不利」兩個角度分析對大陸業務的影響。

從有利角度來看,銀行作為一般納稅人,未來取得的以下進項均可抵扣:

1、軟體及硬體設備
2016年5月1日以後實際取得的交易系統(軟體)、硬體設備(固定資產)、汽車等,只要不是專門用於免稅業務或員工福利,進項都可全額抵扣,就算採購時已明確以上資產是專門用於免稅業務,銀行也要取得進項憑證,因為未來一旦這些軟體或設備改變用途,那進項還可以按淨值分攤抵扣。

2、購置或租賃行舍
2016年5月1日以後購入的行舍,進項稅額可分兩年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可抵扣40%(注釋1:《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此前按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租賃的行舍所取得的租金進項稅也可以抵扣,最重要是不論租賃合同何時簽訂,只要根據合同付款期在5月1日以後都可以取得進項,但要注意銀行租入的員工宿舍如果用途是職工福利,那進項就不得抵扣,另外無論是購置或租賃的行舍所發生的裝修費用,所取得的進項稅也都可抵扣。

3、辦公費用
計入業務及管理費用的各項支出,按用途區分是全額抵扣、全額不得抵扣還是部分抵扣。

但要留意,銀行為境外單位間的資金融通,所提供服務而收取的手續費,現在須繳納5%營業稅,「營改增」後免徵增值稅,但對外放款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在此列。

這次的細則明確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等收到時須繳納增值稅,2002年曾有規定逾期90天的利息等到收到時須繳納營業稅,逾期90天利息已繳營業稅,則可申請沖減,到了2009年這項規定停止執行後就一直沒有明確說法,實務中徵或不徵的情況都存在。

至於「營改增」對台資銀行「不利」的地方則顯而易見,首先是稅率上升,對銀行來說,「營改增」後的稅率將從5%調升到6%,利息性質的進項不得抵扣,原來銀行業熱切期盼的稅負轉嫁在細則中也確定無法操作,至於之前業界普遍認為,利息進項不得抵扣應該只是暫時政策,但此次發布的細則並未界定期限;還有,細則中規定金融商品買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銀行未來所做的外匯買賣等業務,作為交易對手的客戶不能抵扣進項。

另外就是有些費用不能作為進項抵扣,像是餐飲作為生活服務業,被排除在進項抵扣範圍外,所以銀行員工因差旅所發生的交通、餐飲支出等全都不能抵扣。(注釋2:《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旅客運輸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及水路客票等。)

「營改增」前後有些政策仍維持不變,像是(1)同業業務免稅(2)金融商品買賣按差額徵稅(3)銀行按季度申報(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依然徵收,徵收基數為應繳納的增值稅(5)存款利息收入不徵稅。

最後,台資銀行還須注意有些過渡條款仍待釐清,像是銀行在營改增前簽訂的借款合同,到底是適用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細則中依然沒有明確,其中涉及利息要不要開發票等實務問題,對銀行的系統改造、發票管理等都會有重大影響。(注釋3:銀行貸款利息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1條第(五)項對貸款服務作出了注釋: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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