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不同


《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註冊資本出資期限的限制,公司股東按照章程中約定的認繳出資的金額、方式、期限進行出資即可。《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比例,目前仍然有效。在大陸僅有外資企業才有投資總額的概念,其與進口設備免稅額度、外債額度是有直接的關係,總起來說,投資總額越高,則兩者的額度就越高。

外商在大陸設立企業,一定會遇到所謂投資總額及註冊資金的疑問,了解兩者不同的作用及法律意義,,有助於外商在投資大陸的過程中,採取正確的投資規劃及資金安排。

註冊資本是外商在設立企業時,向各地對外經貿主管機構登記的資本額,而投資總額則是企業根據本身未來的資金需求,在合資合同或企業章程中投入金額的意向,亦即註冊資本是外商投進大陸的最低投資金額,其作用是確定企業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財產額,註冊資本額不能隨意變動,企業及股東有義務保證和維持其註冊資本額,非經依法修改企業章程和進行變更註冊登記,企業的註冊資本不能變動,而投資總額則相對寬鬆,隨企業不同有不同變化。

大陸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比率,基本的規定是:投資額300萬美元以下,註冊資本應占投資額70%;投資額300萬至1,000萬美元,註冊資本應占50%;投資額1,000萬至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至少40%;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應占三分之一。

外商到大陸投資,首先應明確所投資的項目在大陸是否有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雖然目前對外商鼓勵類的項目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但大陸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最低的註冊資本額,如設立生產型公司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設立商品零售不得少於人民幣30萬元等(注釋1: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者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其次,根據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換算確定投資總額,有以下幾個關鍵必須注意:

一、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可以作為企業對境外籌借外債的額度,或向境內的銀行籌集流動資金的理由。(注釋2: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文)規定,借入外債的額度不得超過淨資產×2倍。雖然9號文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設置一年過渡期,但目前在實務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202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聯合頒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2倍調整為2.5倍。)

二、大陸海關對外商投資項目,符合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不能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注釋3: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不能免徵增值稅。目前海關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進口設備免徵關稅政策,具體可參照《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6號))。此外,註冊資金不需一次到位,只要在營業執照核發後三個月先到位15%,其餘資金陸續到位即可。註冊資金50萬美元以下應在一年內繳齊;50萬至100萬美元一年半內繳齊;100萬至300萬美元兩年內繳齊;300萬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三年內繳齊;1,000萬以上,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審批機關確定繳付時間(注釋4:《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註冊資本為認繳制,除不再有到位期限外,首次出資金額、貨幣種類或註冊資本大小等也都不再要求。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公司股東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如何爭取最合理的註冊資金,並利用資金分期到位有利條件進行企業整體資金安排,將可大幅減低外商剛投資大陸的資金壓力及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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