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金未依規定到位的影響


目前大陸內外資企業統一執行《公司法》,營業執照登記項目也與以前不同,取消「實收資本」、「股東」、「有效期限」等登記事項,「註冊號」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2014年3月1日起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已無原外資企業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首期出資額、出資期限等規定,股東按章程約定的金額、期限出資即可,但註冊資金未按期到位會影響到公司採用投注差借入外債的額度。

外商到大陸投資,依照規定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註冊資本。大陸對於本地的居民設立內資公司,要求按照《公司法》規定繳納資本額,該繳納方式為實繳制,即實際繳納全部的註冊資本後公司才可以設立(注釋1:《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註冊資本為認繳制,除不再有到位期限外,首次出資金額、貨幣種類或註冊資本大小等也都不再要求)。

但對於外資企業,大陸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實行的不是「實繳制」,而是「認繳制」。外商只要先承諾繳納一定數額的資本後,公司即可成立,不必一次繳納所有的註冊資本,外商只需先到位第一期的資金,即註冊資金的15%,其餘85%的註冊資本則按照不同的投資總額,在不同的規定年限內繳納完畢即可。

由於實行的是「認繳制」,有許多外商後來並沒有依承諾繳納註冊資本,或延遲註冊資本到位的時間,這時,依照大陸法律規定,會有以下的影響。

首先,如果外商在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資本的15%做為第一期註冊資金,則外經貿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外商企業批准證書」將自動失效(注釋2:自2020年1月1日起,大陸商務部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後,商務部門正式退出了外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和備案職能。對於負面清單內的外資企業設立不再審批;對於負面清單外的外資企業設立也無需備案),企業不得再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倘若第一期資金已到位,其餘的註冊資金未在出資期限內出資完畢,甚至超過規定的出資期限三個月都還未出資到位或出資不足的,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投資方在一個月內出資到位。如果還是未繳納或繳清出資,則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該企業的批准證書,這時,企業應向原登記機關進行註銷登記並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不然,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逕行吊銷營業執照後予以公告。(注釋3:《公司法(2018年修訂)》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其次,外商在大陸與中方設立合資企業,合資雙方中任何一方未依照約定,繳納出資或繳清出資者,不但構成違約也影響到合資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倘若一方已依照規定如數如期的繳納出資,則可依程序催告違約的一方在一個月內繳付出資完畢。逾期仍未繳納或繳清的一方,視同放棄在企業中的一切權利並退出投資企業。這時未違約的一方,可申請解散該企業,或申請另找合適對象來承擔違約方在企業中的權利義務,同時,可以依法要求違約的一方,賠償因未繳付或未繳清出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為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履行註冊資本繳付的義務,大陸工商管理部門在外商投資企業還未全數繳清註冊資本前,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特別載明有所謂的「有效期限」,該有效期限所代表的是法律規定外商的出資期限,如果外商在出資期限內讓所有資金依規定到位,則憑驗資報告可更換營業執照,更換後的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不再是「有效期限」,而是批准證書上批准外商在大陸經營的「經營期限」,所以,營業執照上的「有效期限」或「經營期限」的資訊,不但代表外商出資的情況,也可讓外界對該公司進行徵信調查時,提供最初步的資料。(注釋4: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期限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股東出資無需驗資報告。目前營業執照有註冊資本的金額及「經營期限」,已無專欄所述實收資本的金額、「有效期限」等信息。)

最後,大陸規定未按照出資期限繳清註冊資本的外商,不能申請設立營利性如分公司之類的分支機構,同時,也不能申請增加經營範圍或股權進行轉讓(注釋5:由於大陸公司註冊資本為認繳制,目前設立分支機構,增加經營範圍及股權轉讓無公司資金必須到位要求),同時在外商大陸申請辦理增資或減資時,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均要求出示如期繳付出資的證明文件,這些因資金未到位所造成的影響,會連帶牽涉到外商在大陸未來的發展及經營規劃,外商勢必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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