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轉增資及轉投資的分析
專欄所述利潤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早已失效;自2008年度起,境外投資者以利潤再投資除無法取得退稅外,還需代扣代繳境外股東的預提所得稅。根據財稅〔2018〕102號文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用於大陸境內再投資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若後續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上述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投資,則需向大陸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外商在大陸的盈餘,繳納所得稅後可以匯回原國外的投資方,也可以用來增加自己的註冊資本以擴大企業規模,或者將盈餘用來轉投資其他的企業。不管是哪種方式,大陸政府都採取鼓勵的態度並給予稅收優惠。
大陸稅法規定,外商將企業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用來投資在其他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企業,只要經申請批准,稅務機關會退還這些利潤之前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外商以稅後盈餘100萬元進行轉增資企業本身,則該100萬元之前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款33萬元(大陸一般所得稅率33%)中的40%(13.2萬元)可退還該企業。企業可以在完成盈餘轉增資或轉投資的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後,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稅款的手續。(注釋1:2008年1月1日大陸企業所得稅改革後,該優惠政策已取消,當時的過渡政策是:只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再投資相關事宜(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註冊登記等),外國投資者才可享受再投資退稅政策。如果該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企業應補繳已退稅款。
《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此外,外商將盈餘直接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之前因該盈餘所繳納的所得稅。也就是說,外商如果在大陸設立的是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該兩類企業必須得到大陸有關當局的證書),將其利潤轉增資後,可以獲得之前因該利潤所繳付所得稅的全額退稅。上面例子中,外商可以獲得33萬元的全部退稅。
另一方面,大陸規定,外商必須在其註冊資本已完全到位的情況下,才可辦理增資,而若是外商欲投資其他企業,也必須符合註冊資本已經繳清;企業開始盈利;無違法經營紀錄的三項條件才可轉投資企業,並且外商轉投資其他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依規定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50%。(注釋2:根據大陸目前執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註冊資本繳足前新增註冊資本;已取消外資企業投資其他企業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淨資産50%的規定。)
根據大陸2000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明文規定了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但若外商以本身利潤轉投資在屬於鼓勵或允許類的行業時,可比照大陸本地居民成立內資公司的程序進行申請,不必循原外資管理機關的審批手續進行,一般內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採「登記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是否准予登記,若准予登記,則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中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有別於一般的內資公司。如果外商以利潤所投資的行業屬於上述規定的「限制類」時,應在投資所在地的省級外資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省級外資管理機關徵求所投資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批覆,若同意設立,則外商憑批覆文件向投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並再向原外商所在地的外資管理機關進行備案。(注釋3:自2020年7月23日起,除《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之外的領域,大陸已經沒有外資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其設立過程也與內資公司一樣。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除《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