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減資步驟及相關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法》規定負面清單外的外資企業減資無需向商委備案,負面清單內的外資企業減資也無需商委審批。減資的難點在於,首先,減資涉及大陸各級政府招商引資的業績考核,企業減資需有政府認可的合理理由;其次,由於減資會減少企業流動資金,債權人要求企業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需企業具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雖然法律上已經取消了減資的各種限制規定,實務中,尤其是外資企業減資應該說存在相當的難度。
外商在大陸可以減資?外商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是否可以減少註冊資本的問題,一直很少被外界討論,因為從1983年大陸頒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到1994年大陸《公司法》正式實施的十年中,外商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的規定,有著明確的法律記載,造成相當長的時間裡,外商忽視了在大陸減資規定的相關變化。
直到1994年1月1日,大陸的《公司法》對減資的態度有了轉變,「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減資等作出決議,必須經減資等作出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款首度表明公司可以減資。但由於外商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法》而不是《公司法》。
為了與公司法相呼應,順應公司可以調整自己企業規模的潮流,1994年11月3日,大陸國家工商局和外經貿部聯合下發了一項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申請。」
因此,外商在大陸減資的前提是具備正當而充足的理由縮小生產規模,並在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減資的要求。
大陸國家工商局和外經貿部同時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外商都不能進行減資:1、國家對該行業的註冊資本有下限規定,而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低於該國家規定;2、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3、企業在合同或章程中對生產、經營有最低規模約定,調整後的投資總額小於該約定的最低規模;4、中外合作的經營合同中,規定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資而已收回完畢時,皆不准進行減資。(注釋1:上述法規源自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經貿法發〔1995〕第366號),根據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366號文廢止。雖然減資的上述限制規定在法律上取消了,例如公司與供應商存在債務糾紛,由於未向供應商提供債權擔保,無法提供債務清償情況的說明,企業則無法進行減資。)
外商申請減資應循下列步驟進行:
1、向外經貿部門提交董事會一致同意的減資決議,及董事長簽署的減資申請書。2、其中必須詳述縮小企業規模的的理由,減資後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數額。3、附上經中國會計師驗證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和營業執照副本。
4、外經貿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後的30天內會作出初步答覆。企業必須在答覆之日起的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債權人。5、30天內,在省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減資通知起30天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內。
6、有權要求減資的企業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7、企業經三次報紙公告後,再向外經貿部門提交公司已在報紙上,三次登載調低註冊資本的公告證明。8、並檢附對債務清償情況的說明。9、外經貿部門在收到這些文件起的30天內會做出同意減資與否的決定。10、如果外經貿部門批准減資的申請,則企業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最後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完成減資的所有法定程序。
(注釋2:大陸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法》後,負面清單外的外資企業減資無需向商委備案,負面清單內的外資企業減資也無需商委審批。與之前的法規相比,取消了商委對企業減資的審批或備案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决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法》對減資公告的登報次數未有硬性規定,最少一次,多次亦可。減資公告45天後,企業可攜相關資料至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減資涉及各級政府招商引資的業績考核,除有政府認可減資的合理理由外,實務中減資應該說存在相當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