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股權轉讓重點


專欄所述股轉轉讓的相關限制已經取消,例如目前台商可以轉讓大陸台資企業未到位的股權;股權轉讓無需商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審批,僅需進行備案即可。大陸台資企業的股權既可以轉讓給大陸股東也可轉讓給外資股東,轉讓過程需注意資金的安全性及稅務風險,只有符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轉讓才能免稅。即使台商在境外間接轉讓大陸台資企業股權,也要在大陸按照稅法規定繳稅。

外商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可通過一般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等不同方式成立新公司,也可以通過購買股份的方式取得企業控制權。採取購買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可以免去設立新公司的諸多手續,直接達到投資或控股的目的,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迅速而直接切入大陸市場,避免許多繁文縟節並節省可觀的時間成本。另一方面,在大陸可能會因為股權質押、企業破產、解散、合併、分立等原因而發生股權轉讓的行為。

股權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股份權益的轉讓,即股東將因出資而擁有的企業收益權或決策權轉讓給他人,這裡所說的他人有可能是現存的其他股東或股東外的第三者。

大陸公司法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注釋1:《公司法(2018年修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規定的重點在於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的是全體股東成員過半數的同意,而不是全體股東擁有股份的過半數同意,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在政府的證券交易所自由轉讓,目前,因為外商只准許從事B股的交易,外商可透過購買或轉讓B股的方式達到股權轉讓的目的。(注釋2:外資企業早就可以參與大陸A股和B股交易;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大陸境內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開立A股帳戶;自2018年9月15日起,在大陸境內居住的外國居民可以開立A股帳戶。)

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大陸法律更明確規定,「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根據這個條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轉讓股份時,必須經過中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注釋3: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原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辦法、剩餘財產分配辦法等,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同時由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後才具備法律效力,此外,外商獨資企業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也必須經過相同的批准和登記程序,未經過外資管理機關審批和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注釋4:工商管理部門現行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大陸是屬於無效的協議,這是外商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時,最容易忽略的一環。

對於外方股權轉讓,依照大陸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或有限制外商持股比例的行業,皆不得因股權轉讓導致外方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或超過法律規定上限。同時,外方向大陸投資者轉讓股份,也不得導致外方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額的25%,除非外方投資者是向大陸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則不受此限,而如果外方向大陸本地企業轉讓全部股權,則該企業類型將轉變為內資企業,不再適用任何有關外資的法律規定,由於大陸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兩名以上,因此,外商獨資企業的唯一股東向國內企業或自然人轉讓全部股份時,必須向兩個以上的企業或個人轉讓。(注釋5:現行大陸法律規定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最後,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前提為企業的註冊資本額已經全部繳清,且已經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正常運行(注釋6:現行大陸法律規定未到位的股權也可以進行股權轉讓)。企業要進行股權轉讓,應向批准機構報送如下文件(注釋7:現行大陸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只需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無需審批):1、變更股東請示的董事會決議:2、企業合同章程的修改決定;3、股權轉讓協議;4、企業關於債權債務說明等文件後,才可送件進行股權轉讓的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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