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大陸國企的相關探討


台商在併購大陸國企前,需請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審計、資産評估等事宜,了解土地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是否需向集團支付商標和專利使用費、是否需向退休員工支付退休補貼,以及在職員工的離職補償誰承擔等問題,最好可以取得當地政府對上述問題答覆的「紅頭文件」或「會議紀要」。另外除考慮國有資產轉讓審批手續外,還要考慮併購國企現成的資產、技術、市場、員工等,可否與公司目前的産業、技術和管理等形成協同效應。

成功併購大陸國有企業,或稱之國營企業,迅速切入大陸目標市場,一直是外商在大陸進行各項投資時的關注焦點,目前,大陸約有人民幣4.7兆元的國有資產存量,外商如何借力使力,利用龐大的國有企業資源,減少本身在大陸投資時的資金投入,並以大陸國有企業現成的資產、技術、市場占有率,結合外商所擅長的管理,資金及行銷觀念後,做出最有效率的投資組合,是外商在大陸迅速創造經濟效益的另一個成功途徑。

根據大陸頒布「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注釋1:該法規已於2016年1月1日被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廢止)第四條規定,國有小型企業的股權原則上都可以出售。但是目前大陸政府鼓勵外資併購國有企業的重點,是以以下三種類型的企業股權為主要對象:
1、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2、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3、為了優化結構,當地政府認為需出售股權的企業

這其中以為優化企業結構而出售產權的國有企業最受外商注意,更是外商積極尋找的併購標的,另一方面,大陸正規劃國有企業退出以下的四個產業:農林牧漁業、輕工業及紡織工業、普通加工及製造業、零售貿易餐飲業,這四個領域無疑為外商在大陸併購國有企業提供另一個政策鼓勵的方向。

外商在大陸併購國有企業,一般的概念是買下企業本身,或進行股權轉讓取得國有企業的多數股份進而控制企業經營權,這種方式看起來直接,但卻無法避免外商承接下國營企業後,未來實際經營的風險,例如,國有企業以前的負債,擔保,員工龐大的退休金支出及許多複雜的勞資關係等等,都會成為併購案最後的成敗關鍵,所以外商進行國有企業的併購,在風險與單純化的考量下,比較常採用以下的兩種模式:

一、成立合資企業:
所謂成立合資企業,是由國營企業以本身優質的資產,如土地、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優勢條件作為資本,與外商共同成立新的中外合資企業,如此一來,外商可立刻利用國有企業的現有資源,馬上投入實際運作,達到與直接併購國有企業的相同目地,更可大幅降低外商在整個併購案中的不確定風險,而對國有企業來說,可使本身資產的利用達到最大化,增加原國有企業的實際收入,因此,大陸政府及國有企業本身都非常願意進行各種合資合作,藉由外資的引進為國有企業尋找新的出路。

二、承包或租賃經營:
有別於上述牽涉到股權比例,合資條件等問題的操作方式,外商還可以採用以承包或租賃大陸國有企業方法,達到實際併購的目的,以承包或租賃國有企業的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沒有行政環節上的種種限制,可針對的行業範圍較廣,在某些外資比較不容易進入的領域有著彈性較大的經營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外商與原國有企業存在的是單純的租賃關係,與之前中方的資產、債務或其他權利義務都已有了法律上的隔離,不會受之前國有企業的各種影響;如果日後真正要併購國有企業,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模式,在承包或租賃期限內,對資產的各方面訊息有更多的了解,這會對外商併購大陸國有企業提供進一步保障。

最後,上周專欄中曾介紹,外商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必須經外資管理機關批准並在工商部門登記後才具備法律效力,否則屬無效的股權轉讓(注釋2:根據2019年12月30日,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股權並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外國投資者提交初始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投資交易資訊等資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國投資者報送的上述投資資訊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初始報告的資訊發生變更,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因此,外商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無需經商務主管部門(原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只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即可),相同的,外商在大陸不論是併購國有企業或是從事與國有企業資產有關的交易,也都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批准登記後才受大陸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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