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對台商的價值及操作重點
專欄至今已有20年,無論是外債的借入模式、結匯管理皆已發生較大變化,例如台資企業既可選擇投注差模式、也可選擇全口徑模式借用外債,投注差的外債額度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產額,全口徑的外債額度為淨資產的2.5倍。實務中,企業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自2020年4月起,資本項目支付便利化從試點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意味著銀行可以免於審單直接為企業辦理,從「先審後付」變為「先付後抽查」。
如何取得企業所需要的中短期資金,一直都是外商在大陸最關心的問題。由於大陸當地的銀行對外商的貸款申請,往往要求提供高額的抵押或擔保,加上大陸的金融機構對國外採用的信用貸款或項目融資的作法不甚熟悉,外匯管制之下造成資金進出不易,金融環境的週邊配套跟不上外商實際的需要下,形成今天外商在大陸,特別是中小企業在融資上的困難。
所謂外債,根據大陸《外匯管理條例》,是指在大陸境內的機關團體或法人企業,對大陸境外的個人及組織,以外國貨幣為標的所簽定的借款契約,契約中所承擔的債務即稱之為外債。另一方面,外商向在大陸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也視同外債。一般來說,外債的辦理時機可分以下四方面來分析:
一、外商急需資金,但無法在大陸境內獲得立即的融資,需在短時間內從境外匯入資金,如果直接辦理增資又需經審批等行政作業程序,耗費時間過長,緩不濟急。
二、外商在大陸所需的資金僅為短期週轉資金,一定期限後需將資金匯往其他地區運用,特別是針對跨國集團不同地區間資金調度的需要,靈活運用外債,將可降低大陸外匯管制對外商的不利影響。
三、外商擴大在大陸的經營規模,但股東間不願意改變原先的股權結構,為求股權單純及董事會與管理經營層的穩定,將計畫增資的部份改以外債形式進行,避免股權結構變化。
四、外商不希望在大陸維持太多的註冊資本,在大陸所需的部份營運資金可以向境外母公司借外債,日後視需要將外債轉成企業的註冊資本,或將資金合法匯出境外償還外債,是進可攻退可守,彈性較大的財務規劃。
辦理外債有兩個前提,一是企業的註冊資本必須按規定如期到位,二是過去已借的外債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大陸規定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間的差額,這正是之前專欄中介紹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異時,強調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規劃設計對外商日後在大陸資金調度的影響(注釋1: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進一步完善及放鬆了宏觀審慎規則下的跨境融資政策,企業跨境融資槓桿率由1調整至2,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一倍調整為二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設置一年過渡期,但目前在實務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202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頒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二倍調整為2.5倍。
新《公司法》對股東實際出資已無出資期限的要求,台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辦理外債登記,註冊資本的到位比例仍是關鍵。外方股東至少必須完成第一期註冊資本的繳付才能適用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債,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的外債額度=外方股東註冊資本到位比例×外債額度(投注差))。此外還有外債辦理不如增資,減資或其他與外商有關的變更,需經過政府部門層層批准,實務操作上只需要境內借款單位與境外簽訂外債貸款合同後,連同1、營業執照2、企業設立時外經貿委所發的批准證書3、企業章程4、驗資報告5、董事會同意借用外債的決議6、大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注釋2:《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規定,企業向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外債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條款複印件,合同為外文的應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3.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證明材料等文件,中資 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外債主管部門批准其對外借款的文件;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帳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五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淨資產等)。如經審計的淨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還應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影本),至當地外匯管理局填寫「外債簽約逐筆登記」後,再由外匯管理局核發「外債登記證」,外商即可憑外債登記證通知境外單位將約定的外債金額匯至指定銀行,完成外債的操作手續。
對於外債借入的外匯,外商可以兌換為人民幣或直接將該筆外匯進行抵押貸款後取得人民幣。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大陸的外匯管理局都會對企業使用外債的用途行使監管權。外商在結匯時必須持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碼證、批准證書、外債登記證、驗資報告和上年度的審計報告以及借入資金的用途說明等文件,向外匯管理局進行外債結匯的審批手續(注釋3: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自2017年開始,此後在大陸多地自貿區開展試點。2019年8月,深圳將前海的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複製推廣到深圳市全轄;2020年3月,北京、上海均發文將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試點推廣到全轄;2020年4月,外匯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規定,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2020年3月4日外匯局上海分局頒布《關於在上海市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範圍的批復》(匯覆〔2020〕4號),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上海市轄內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便利化試點業務納入銀行年度外匯管理考核,銀行應按外匯局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