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徵信調查 降低往來風險


近些年,隨著大陸經濟快速增長,徵信行業也快速發展及逐步完善。目前,如若查詢一家公司的工商、訴訟、仲裁等情況,除可通過官方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查詢外,也可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企查查、天眼查、啟信寶等,實時查詢工商、司法、財務、知識產權、輿情,甚至企業間的隱形關係(如股權關係、疑似關係等)等方面的資訊。台商在日常交易或收購時,應善用上述資訊,降低風險。

大陸信用交易制度仍不成熟,保護信用交易的相關法律也不建全,造成目前外商在大陸從事經濟活動時,不得不更加小心。因此,在大陸設廠或從事業務往來,對有金錢交易的外商來說,如何做好事前徵信調查,把大陸經商風險降到最低,成為外商首先要注意的重點。一般來說,狹義的徵信調查針對特定公司,從主體資格、財務資金情況、或過去商業信譽、履約能力等進行全面深入了解。但在大陸,由於信用觀念仍未建立,徵信調查除針對公司行號,實務上更多應用在廣義的購買房地產時,房地產的標的物、或聘用員工及有商業往來個人的背景情況,進行不同目的不同方式的徵信調查。但外商應該了解,徵信調查對降低風險不可忽視。(注釋1:近年隨著大陸經濟快速增長,徵信行業也快速發展及逐步完善。2013年3月,大陸實施首部徵信行業法規《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2013年12月,實施《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年第1號);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明確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資源分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

以運用最廣的公司徵信調查為例,這一類徵信調查主要是外商在大陸進行兼併收購,或與對方將產生交易往來,在簽約或談定交易條件前,必須完成的一項工作。在大陸,只要合法登記有案的公司行號,在登記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會有一套完整的記錄檔案,包含該公司過去歷年的年度檢查記錄、公司成立的所有文件,及是否超越經營範圍或其他違規的記錄等。

但外商要注意,以上所說這些資料只有持大陸官方核發的律師執業證,才可以進入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調閱並複印,除大陸本身執業律師,一般大陸居民或外商無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調閱這些資料。

公司的徵信調查內容重點大致分為三部分:營業執照:可以清楚知道公司法人代表、註冊資金、公司成立時間、資本額到位情況、是否還有註冊資金沒有到位、官方批准的經營範圍等。(注釋2: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目前營業執照上只登記公司名稱、類型、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成立日期、營業期限、住所及經營範圍。)

這些資訊應是外商一有交易意願,就要掌握的。因為很多情況是對方拿著未增資或減資前、即變更前的營業執照,作為取信外商的依據,要不就是出面與外商交涉的關鍵人物根本不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獲得法人代表授權的個人。

實務上,發生過外商收購公司,等到收購完成錢也付了後,才發現收購的公司過去根本以超越經營範圍的方式,違法經營業務,以致外商買下公司後,經營範圍不能真正從事外商想從事的業務內容。

其次,取得公司向外經貿部門(注釋3:外經貿部門目前已改為商務部門)報批設立過程中的所有文件,包括投資方股東的組成、章程、合資合作合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甚至投資項目屬於鼓勵類還是限制類等(注釋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被《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廢止,延續多年的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改為鼓勵類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兩大類,2019年版鼓勵目錄和負面清單均於2019年7月30日實施)。很多外商因為疏忽成立過程中的細節,造成投資或併購的公司無法達到自己原先預期的理想目標。

最後,由於大陸官方規定不論是外資還是內資企業,,每年3、4月間各地工商管理局都必須進行企業的年度檢查(注釋5:之前《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聯合年檢工作時間。
後來,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同時,根據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國務院令第648號),同步取消了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的相關規定,而改為「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另外,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也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年度報告」)
,並繳交去年度經大陸註冊會計師簽註的財務報告(注釋6:《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企業工商年檢時,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應提交審計報告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仲介、外派勞務仲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也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其他企業可以不要求提交。
不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已被2014年8月19日發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廢止;《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已被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4〕138號)廢止。
因此,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年度審計的公司外,比如:《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等,除此之外,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是否需要進行審計
)。因此,外商可以透過徵信調查,取得這些財務報告,了解該公司的整體財務情況,以便最後確認公司價值、信用情況及其他有用的財務數字,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的資料是大陸官方認可、具公信力的官方報告,一般公司自己提供的財務報告或數字分析,只做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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