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搭配進出口公司 不如設立獨資貿易公司
專欄的時空背景是大陸尚未開放進出口權,台商要麼選擇辦事處搭配進出口公司、要麼選擇外高橋獨資貿易公司搭配進出口公司才能經營進出口貿易,專欄內容在今天已無實際意義。如今大陸早已放開進出口權,保稅區內外都可以成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可以自行出口貨物也可以委託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可以選擇外幣也可以選擇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可自行開具發票及收款,同時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外商目前在大陸幾乎不可能取得進出口權(注釋1:大陸早已對內外資企業放開出口權,無論註冊資本金額大小都可以取得,企業需在大陸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址:http://iecms.mofcom.gov.cn/)」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以致外商要在大陸從事貿易,當地擁有進出口權的進出口公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進出口公司擁有對外貿易及自由進出口的特權,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或清關動作,也可以自行對外換匯或收受外匯。
之前專欄中介紹過,外商可以在大陸的保稅區設立獨資貿易公司,但目前大陸仍然未履行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還未開放進出口權,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仍須透過進出口公司報關和換匯(注釋2:現行規定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可以自行報關和結售匯),這也是過去幾周本專欄不斷強調,外商必須將大陸法律定義上的進出口權與外商實務從事進出口業務行為,界定清楚的原因。
更簡單說,外商獨資貿易公司雖然沒有法律上的進出口權,但透過進出口公司配合,特別是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裡有半官方性質、信用良好的進出口公司協助,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仍可達到實質操作進出口的目的。因為外商真正在乎的是錢可否在自己獨資的貿易公司帳號中進出、可否開立自己獨資貿易公司的發票、可否以自己的公司名稱收發貨物。
一些外商誤認為,反正在大陸設立獨資貿易公司沒有進出口權,加上一樣要委託進出口公司完成貿易的最後流程,便轉而採取設立辦事處,再配合大陸當地的進出口公司從事在大陸的貿易活動,由於辦事處不需要註冊資金,加上辦事處本身可以從事業務連絡的功能,這種組合似乎可以達到與設立獨資貿易公司相同的效果。但仔細分析,外商可以清楚發現,這種模式存在相當大的法律及財務風險。
首先,大陸法律規定,外商在大陸成立辦事處,只能從事連絡溝通,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而獨資貿易公司則和大陸任何公司一樣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以辦事處配合進出口以辦事處配合進出口公司在大陸操作貿易,是明顯規避大陸法律的行為,一旦發生經濟糾紛,根據大陸的法律解釋,規避法律的行為自始無效,外商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其次,辦事處由於沒有註冊資本,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對進出口公司的依賴極大。例如,辦事處不能營業,也就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具發票,必須依賴進出口公司或借其他公司的名義開具發票,在大陸的商業交易過程中,發票是非常重要的書面憑證,外商沒有自己的發票,會使在大陸往來的客戶降低對外商的信任,也不利於外商合法拓展業務。
另外,透過進出口公司開具發票及收受貨款,除了會讓進出口公司輕易取得客戶機密資料,如果遇到信用不好的進出口公司,除了會拖延還款時間,實務上甚至發生過進出口公司或是內部職員捲款潛逃的實例。
最後,在稅賦考量上,辦事處一方面無法像獨資貿易公司直接享受出口退稅,所得稅也無法像獨資貿易公司享受之前專欄討論過的種種優惠政策。辦事處如果有「涉稅行為」,除了營業稅,還必須再依33%的所得稅率納稅(注釋3: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推廣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自2008年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就算沒有涉稅行為,也須依費用基礎納稅。不管從那一個角度分析,以辦事處搭配進出口公司,將與外商自己成立獨資貿易公司的實際功能及享受到的好處,有段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