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規劃利潤分配
自2020年1月1日起,三資企業法及相應的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已全部廢止,外商投資需執行《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公司法》。之前規定稅後計提的三項基金已變更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計提比例10%,計提達註冊資本50%以上時,可以不再計提;任意公積金可不計提。目前利潤分配屬於程序性事宜,企業取得的淨利潤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的未分配利潤再按10%計提法定公積金,最後剩餘的才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
外商在大陸投資最重要的是如何將在大陸的盈餘匯回境外母公司,很多外商誤以為不可行,但只要外商繳完稅,完成所有報批手續(注釋1:現行無需報批,依據《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股息、紅利的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外商可以合法將在大陸創造的所有利潤匯出。
實際上,比利潤匯出更重要的是在利潤匯出前,外商如何在財務報表上進行最有利的利潤分配,一方面要符合大陸法律的各種要求,一方面又要滿足外商分配最多利潤的期待,這些都是外商進行利潤分配前必須關心的問題。
依大陸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順序,首先必須先彌補虧損和提取所謂的「三金」。「三金」不是每月要求大陸當地員工繳納的各種福利基金,而是指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福利基金(注釋2:原三資企業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已廢止,根據現行《公司法》、《外商投資法》規定,公司制企業需要按照稅後利潤的10%計提法定公積金,當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該項法定公積金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就相當於以前外資企業計提的企業儲備基金。依據該規定,不再要求計提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外商在年度淨利潤的基礎上,必須先按照這個順序提列完畢,才能就剩下的利潤對投資者進行利潤分配。
由此看來,除了彌補過去的虧損,前面所提的這三項基金的提取比率,很大程度限制了外國投資者最後所能分配到的利潤。
企業儲備基金實際上就是一種風險基金,主要是為未來做準備,用來彌補企業未來可能發生的虧損;企業發展基金則是從利潤中撥出一部分,做為未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所需,並限制企業向投資者分配過多利潤,忽略企業未來可能的需要,但只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外商也可以將這部分轉作投資者增資。
至於最後的職工獎勵福利基金(注釋3:以前外商投資企業按法規要求計提的職工獎勵福利基金,目前法規已無相關計提規定,原來計提部分轉入「應付福利費」核算),是用於外商在大陸的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或因為職工產生購買,建設及修繕職工宿舍的集體福利,這項必須提存的基金實際上可視為企業對職工的一項負債,在提取和使用上要與其他基金區別清楚,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挪作他用,即使企業最終清算時,也不可隨意分配。
從這三項基金的定義及規定用途可知,提取比率將影響到外商最後分配的利潤,也牽涉外商最後實際能匯出多少金額。大陸法律對利潤分配的規定,依外商在大陸成立的企業是獨資、合資,還是合作有不同的要求。
以外商獨資企業來說,大陸官方只規定三項基金中的企業儲備基金,外商彌補虧損後必須提列不少於利潤的10%,作為企業儲備基金,必須提列到註冊資本的50%,才可不再提列。其他兩項基金,外商獨資企業可依照董事會決議分配,如果外商獨資企業的董事會決定這兩項基金不分配,也符合大陸法律的規定。
至於合資合作企業的利潤分配,大陸官方就沒有像對獨資企業這麼清楚的規定,合資合作企業在利潤分配上,完全可依照董事會決議分配提列這三項基金,如果合資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決議完全不提列這三項基金,要全數分配利潤也合法。這種情況下,外商匯到境外的利潤自然可以滿足外商最大期待。
外商不可小看利潤分配的規畫,特別是已經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或正準備在大陸上市的外商,財務報表的重要性有時不下於現金對企業的影響,因為財務報表最後反映出來的利潤,不但會影響到企業上市是否成功,或企業上市後的股價,甚至會影響到外商在大陸貸款或其他企業需要的金融操作,這也是本文要特別強調三項儲備基金對外商重要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