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貿易公司出口退稅受益大
生產企業、貿易公司出口退稅政策不同,生產企業按照出口金額計算進項稅額轉出,貿易公司按照採購金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由於貿易公司的採購金額通常低於生產企業的出口金額,故專欄介紹生產企業+貿易公司的出口貨物比生產企業自行出口貨物可獲得更高的出口退稅,同時也可以獲得更高的毛利。需要注意的是,生產企業銷售給貿易公司的貨物不應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出口退稅而定價過低,否則可能造成關聯交易的稅務風險。
大陸自從實施稅制改革以來,出口退稅政策經歷過多次變動,形成現在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與貿易公司出口不同的退稅方式。外商可根據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與外貿出口計算的出口退稅差異中,分析對自己稅收的影響,以作為日後降低成本時,有效規劃出口退稅的重要依據。
大部分企業都採自營出口或委託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出口,再自行辦理出口退稅,但也有部分企業把貨物銷售給這些外貿公司出口,再由這些外貿公司辦理出口退稅。
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該退給外貿企業的增值稅,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應退稅額等於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直接乘退稅率,另一種是應退稅額等於出口貨物數量乘以加權平均進價後再乘退稅率。簡單的說,退稅的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另一方面,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應退的增值稅,目前執行的是「免、抵、退」或是「先徵後退」的政策(注釋1:「免、抵、退」適用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先徵後退」適用於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目前生產企業很容易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實務中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皆執行「免、抵、退」政策),但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徵後退」,從企業增值稅的角度來看,最後的結果都一樣,出口退稅的稅額主要取決於出口離岸價的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因此,這兩種形式由於在退稅方面採用不同退稅方式,自然產生不同的退稅結果。舉例來說,有個外商獨資企業,以農產品為原材料來生產工業產品,最後出口銷售至海外,上半年自營出口人民幣1.17億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00萬元,如果這個外商自營出口並執行先徵後退,假設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9%,那麼上半年的應納增值稅的稅額為11,700×17%-1,200=789萬元,出口環節應退的增值稅為11,700×9%=1,053萬元。因此,徵稅機關可徵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的稅額為1,053萬元,退稅扣減徵稅後,該外商最後實際可以得到的稅收補貼為1,053-789=264萬元。
但如果該外商也有屬於自己的獨資貿易公司,並在做好排除關係人交易的法律動作後,外商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自己的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該外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1.17億元,則外商生產企業應納的增值稅為10,000×17%-1,200=500萬元,貿易公司最後可以得到的退稅為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徵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外商實際上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900萬扣掉500萬等於400萬元(注釋2:目前增值稅稅率較以前下降,計算結果會有差異,但計算邏輯不變)。
經由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一樣的外銷收入經過不同的規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一、從徵稅機關來看,前者外商自營出口可徵稅789萬元,後者卻只能徵稅500萬元,相差289萬元。很顯然,企業自營出口有利於徵稅機關,因為多徵的289萬元可以作為稅收收入,相對來講有利於地方政府。
二、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外商自營出口可退稅1,053萬元,後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153萬元,因此,企業自營出口實際上會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加重出口的退稅壓力。
三、從外商的角度來看,因為貿易公司也是自己的,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136萬元。所以透過貿易公司出口對外商更加划算。當然,這裡的例子是在理想狀況下計算的結果,進出口公司委託費用、交易市場的開票費等均未計算在內。
無論如何,由於大陸目前出口稅制的特殊性,如果外商投資前作好充分的財稅規劃,特別是類似成立獨資貿易公司,確實能夠得到更多稅收補貼,將可強化外商本身的競爭實力,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跨國企業在保稅區成立自己貿易公司的另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