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獨資貿易公司外匯管制重點
自2013年6月1日起,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的外匯業務適用《關於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目前保稅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在外匯管理上已無太大差異。鑒於區內普遍存在代理進出口、第三方物流的現狀,在企業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前提下,區內企業允許貨物流和資金流的主體不一致,而區外企業則嚴格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主體一致性原則,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
中共對一般在境內成立的內資或外資企業,都是實施外匯管制,外匯管制具體限制措施在:一、禁止外幣流通,在大陸境內交易不得以外幣作為計價或最終結算標準;(注釋1:目前大陸境內仍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實務中境內僅有外資企業之間的保稅貨物交易可以採用外幣報價。)二、實施「結匯制」,設立在大陸的企業在一般情況下,外匯收入必須依規定比率,大部分賣給人民銀行指定的「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換匯,企業最後只能保有人民幣及少部分外匯;(注釋2:之前大陸對外幣結匯採用強制結匯、限額結匯的政策,目前資本項目的外幣註冊資本、外債已實行意願結匯,企業可自行决定結匯時間、金額;經常項目的外幣可以自由結匯。)三、境內企業對境外使用外匯及支付外匯,都必須經外匯管理局審核,而且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也必須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注釋3:2010年12月1日起,企業的正常業務無需再辦理現場核銷手續;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外匯收付款實現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
保稅區則是海關實行「境內關外」特殊監管的關稅區域,在保稅區內成立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一定程度上,或說在整個貿易的實際交易過程中,都可視為境外企業,因此大陸官方針對保稅區內貿易公司採行與保稅區外不同的外匯管制政策,外商在進入保稅區進行實際投資前,應該詳細了解。
保稅區內的獨資貿易公司與保稅區外一般的企業,在外匯管制上主要的不同在:一、保稅區內的貿易公司可以合法開立自己的外匯帳戶,也可合法留存所有外匯收入,不須實行區外外匯管制規定,即前述企業必須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換成人民幣的強制結匯制度。二、保稅區貿易公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合法用外匯帳戶裡的外幣直接收支:1、進行轉口貿易2、進行保稅區內的貿易3、與大陸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交易。當然,上述第2、3種情況,保稅區內企業也可選擇以人民幣交易。三、保稅區內的貿易公司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自行換匯(也就是將人民幣換成外匯),而須透過有進出口權的進出口公司換匯後,再由企業自己或由進出口公司對海外供貨方進行外匯付款。至於倉儲型和加工型的貿易公司,本身就擁有一定自行換匯額度,但這個額度主要取決於該公司上年度的國際貿易額為依據,並由外匯管理局核准才有效。
外商為確保貿易順暢進行,同時也確保自己本身的權益,現在保稅區內的貿易公司實務上1、選擇級別高(大陸對專業進出口公司實行所謂分級制度)、資信好並熟悉保稅區操作的進出口公司配合操作;2、貿易公司與進出口公司間預先簽定「換匯協議」,以合同方式約定換匯和對外支付時間,並約定違約的賠償條款,以明確逾期的賠償責任。
保稅區獨資貿易公司的外匯政策,外商還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問題。一、外商設立貿易公司在開立外匯帳戶前,應向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取得「外匯登記證」,然後憑「外匯登記證」向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注釋4:外管局已經取消「外匯登記證」,企業可憑業務登記憑證至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二、貿易公司只能在保稅區內的大陸當地金融機構,例如,上海銀行、招商銀招商銀行等,或保稅區外的外資金融機構,例如匯豐銀行、富士銀行等開立所謂的外匯帳戶。
三、貿易公司開立的外匯帳戶一般包括兩個,也就是外匯資本金帳戶和外匯結算帳戶。前者主要用於投資方匯入的資本本金,後者是外匯基本帳戶,主要辦理日常外匯轉帳的結轉和經常性項目下,例如貿易項下的外匯進出,外國股東紅利匯出境外等一類的外匯現匯收付。如果涉及資本項下,例如直接投資、間接投資、舉借外債等一類的外匯收支,貿易公司需另外申請開立外匯專用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