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出口方式操作分析


大陸從事生產製造的外資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自行出口貨物則可以獲得出口退稅。考慮到物流、報關、客戶信息等因素,實務中,除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資企業外,也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資企業同樣選擇委託貿易公司出口貨物的貿易模式。雖然政策規定買斷出口時,只是貿易公司可以享受出口退稅,但在實務中生產型的外資企業可以「間接享受出口退稅」,則需外資企業向貿易公司的內銷報價應包含貿易公司可以取得的退稅款。

由於大陸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大陸的企業習慣於指導性的計劃管理模式。以貿易來說,目前外商獨資的貿易公司不能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必須與大陸當地的進出口公司合作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

另一方面,大陸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並經過特定申請程序後,才能擁有從事進出口的經營特權。因此,在大陸還未落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開放貿易的承諾背景下,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大陸當地或外商企業,想要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就必須要透過這些擁有進出口權的大陸公司配合,才可以合法的操作國際貿易業務。(注釋1:大陸早已對內外資企業放開出口權,且與註冊資本金額大小無關,但需企業事前向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自2019年12月1日起,依法登記註冊的住所位於自貿試驗區的內外資企業,無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即可自動獲得進出口權。)

一般來說,進出口公司操作出口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買斷出口,另外便是代理出口。買斷出口指的是進出口公司從企業收購其產品後對外出口,利潤從出口與收購的差價中獲得;代理出口則指進出口公司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出口代理合同,為企業出口產品並提供代理服務,利潤是來自這些委託出口廠商支付的代理費。買斷出口與代理出口的最根本區別在貨物的所有權,買斷出口貨物所有權屬於進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的貨物所有權則屬於委託出口一方。(注釋2:貿易公司買斷外資企業出口貨物時,假設甲工廠貨物銷售給乙貿易公司的含稅價格為人民幣A元;乙貿易企業出口產品銷售價格為人民幣B元,產品退稅率為C,乙貿易企業的代理費為A*3%,則乙貿易企業代理費收益為A*3% =B-A/1.13-A*(徵稅率-C)/1.13,通過該公式可計算:
(1)甲工廠向乙貿易公司含稅銷售價格為人民幣A元,求乙貿易公司的出口價格應定價多少元?
(2)乙貿易公司出口價格為人民幣B元,求甲工廠向乙貿易公司的含稅銷售價格應定價多少元?)

在出口的對外單據製作和對外收匯方面,買斷出口與代理出口完全相同,也就是面對海外的購買者時,進出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義獨立操作,更詳細的講,進出口公司作為供貨方必須先與海外買方單獨簽訂出口合同,然後以出口商名義辦理出口報關和可能需要的出口許可證後,再辦理出口收匯和結匯。當然,如果是代理出口,進出口公司結匯後應該將貨款按約定支付給委託出口的一方。

另外,買斷出口與代理出口實務中的真正差異在於出口退稅的環節。一、在買斷出口情況下,出口產品的退稅款是退還給進出口公司。一般來說,在大陸,只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但進出口公司在買斷出口的情況下,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是大陸出口退稅中的一項特例。大陸官方會允許這種現象,是因為大陸目前絕大部分的進出口公司都是官方所有,退稅給進出口公司就等於退給大陸政府,官方才會特許進出口公司作為非生產型企業卻仍享受出口退稅。

二、代理出口的退稅是根據1995年大陸財政部所頒布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退(免)稅,也就是在代理出口的情況下,是由被代理的生產企業享受出口退稅。很顯然,代理出口比買斷出口更有利於外商,但由於各種原因及進出口公司不積極推行這種方式,到現在為止,大陸的代理出口方式比率不高。

最後要說明的是,前幾周專欄中連續介紹在保稅區設立的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如果貨物是通過保稅區操作出口,既不是採買斷出口方式也不是代理出口方式,而是保稅區特有的「兩次報關」出口方式,雖然這種外商獨資的貿易公司既不是生產型企業也不是大陸國有的進出口公司,但在貨物實際離境時仍然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絕對是大陸出口機制中非常特別的一點,也是為什麼專欄要不斷介紹這種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的原因。

上一篇保稅區獨資貿易公司外匯管制重點
下一篇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出口退稅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