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如何設立中外合資貿易公司


近20年來,大陸逐步放開部分行業允許外資進入,專欄涉及的法律規定目前已無實際意義。自2004年12月11日起,大陸已允許外商設立獨資貿易公司;也可以設立中外合資的貿易公司,中方既可以是大陸自然人也可以是大陸企業。外商可在保稅區內外均可成立貿易公司,且可以取得進出口權。隨著三資企業法和相應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廢止,自2020年起,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公司法(2018年修訂)》。

大陸法律將貿易分為對外貿易(外貿或稱為進出口貿易)和國內貿易(內貿)兩種,分別歸屬不同的立法監管單位,區別在買賣雙方的所在地是否涉及大陸境外。(注釋1:2003年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把原國家專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負責貿易的部門和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合併成商務部,由其統一負責國內外經貿事務。)

外貿指的是買賣其中的一方在大陸境外,內貿指則是發生交易的雙方都在大陸境內,因此,外貿會涉及到複雜的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等許多官方單位及境內境外不同法律的管轄問題;內貿則因為交易行為與過程都在大陸境內,涉及的多是一般大陸法律規範的範圍,相較之下,內貿較外貿單純。無論外貿或是內貿,到今天為止,大陸官方針對外商涉足此一領域都有嚴格的限制,即使在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貿易做出的開放承諾中,也必須等到入世三年逐步開放,並給外商外貿的經營權,入世五年後進口的許可證及所有進口配額限制才會取消。所以,外商在過渡時期以怎樣合法又安全的方式,進行大陸貿易的業務,用那些公司型態經營貿易,並且在大陸法律與大陸龐大的貿易商機間取得平衡,是所有外商及依靠貿易起家的中小型台商應高度關心的問題。

外商在大陸從事貿易,特別是台商多以借大陸居民名義設立的人頭公司或以自己成立的工廠操作貿易業務,前者問題層出不窮,安全性無法獲得保障,後者近幾年不斷有被當地工商行政局以超越經營範圍為理由處分,甚至涉及逃漏關稅被控以走私的案例發生。外商在大陸要合法從事貿易,設立屬於自己的貿易公司,目前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在上海的浦東新區和深圳特區中設立「中」外合資貿易,另外則是在15個沿海的保稅區中設立外商獨資的貿易公司。(注釋2:現行保稅區外也可以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區內外的貿易公司皆可以取得進出口權。綜合保稅區是大陸目前開放程度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特殊監管區域,截止2020年3月,大陸已有112個綜合保稅區、一個特殊綜合保稅區。)

1996年大陸官方頒布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允許外商與大陸境內的法人合資成立貿易公司,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其中的設立條件為:(一)合資雙方必須為公司或企業,不能是個人。(二)必須由「中」方控股(注釋3: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據上述規定現行合資貿易公司的合資雙方可以是個人。外商可以設立獨資貿易公司,合資貿易公司取消中方控股規定)。(三)註冊地址限於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特區兩地。(四)合資雙方各有要求,外方成立前一年營業額在5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大陸的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申請前已在大陸境內設立代表處三年以上,或是在大陸境內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中」方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可低於1億美元;已在大陸境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是設立於大陸境外的合資企業超過三個以上,申請前三年境外這些企業的年均營業額須超過1,000萬美元(注釋4:第(三)、(四)的規定現行已取消)。(五)合資雙方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全部的出資註冊資金(注釋5:《公司法(2013年修訂)》規定,註冊資本為認繳制,除不再有到位期限外,首次出資金額、貨幣種類或註冊資本大小等也都不再要求)。(六)經營範圍只限於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的商品範圍,不得經營其他業務。(七)須由國務院外經貿部直接審批(注釋6:目前設立外資貿易公司已取消審批)。

因為門檻高,法律限制嚴格,真正核准成立的「中」外合資貿易公司少之又少。以上海為例,至今為止只有三家「中」外合資貿易公司成立,其中以南韓大宇集團與大陸蘭生集團合資成立的大宇蘭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具代表性,因此「中」外合資貿易公司對多數外商,特別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商用處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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