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登陸設辦事處如何納稅


目前辦事處繳稅主要適用國稅發〔2010〕18號、國稅發〔2010〕19號、稅務總局公告〔2016〕28號規定,根據辦事處的財務核算水準分別適用不同的徵稅方法:核算健全的,按實際申報;核算不健全的,要麼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要麼按經費支出或成本費用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利潤率不低於15%。從事不同核定利潤率活動的項目要分開核算,即需區分不同項目收入或經費支出的金額,否則從高適用核定利潤率。

大陸官方對外國設在大陸的辦事處課稅基礎及徵稅方法,與透過生產經營獲得利潤的外資企業,有明顯不同的認定與管理。包括:

一、按實際申報:只要辦事處能提供簽訂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並建有帳冊,且能夠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就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來計算徵稅,如果涉及在境外產生的支出費用,則必須提供當地註冊會計師證明,且經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一樣可以列入收支或成本費用的核算之中。

二、按核定收入:辦事處如果提供在大陸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服務所簽訂的合同資料,但沒有載明佣金收入時,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或者辦事處不能提供正確的成本或費用憑證,這些情形只要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定辦事處的收入,也可以依所核定的收入作為徵稅的基礎。(注釋1:《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已無辦事處核定收入的徵稅模式,若辦事處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三、按費用支出換算為收入:對於從事「涉稅行為」的辦事處,若有以下情形,當地稅務機關可提出對該辦事處採用按費用支出來換算為收入,以作為徵稅的基礎的變通方法,但須按規定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申報:
1、辦事處不能提供有效合同、協議書等憑證資料,正確區分外商自己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2、辦事處經常與其境外的總機構共同向客戶提供各項服務,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資料或憑證,正確劃分辦事處與總機構應分享的收入。3、辦事處發生其他未能正確申報收入的情況。(注釋2:《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規定,若辦事處能够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關於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若辦事處能够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如果外商在大陸屬上述情形,則辦事處的經費支出概念和範圍便更為重要,因為這將直接關係到辦事處繳納稅額的多少。根據大陸官方規定,辦事處的經費支出定義主要是以下範圍:
A:在大陸境內境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B:物品採購(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C:通訊、差旅、房租、設備租賃、交通、交際等費用。

但同時大陸官方也規定下列費用可以不作為辦事處的費用支出,以使外商辦事處可以降低繳稅基礎:
A:境外總機構邀請訪問,由在大陸的辦事處墊付的機票費用;
B:辦事處組織的代表團訪問大陸,由辦事處墊付代表團人員在大陸的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這不包括為來大陸從事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時為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C:境外總機構在大陸舉辦大型展覽,由辦事處墊付的有關布置展出費用、樣品的關稅、境內運輸費用等。

外商在大陸辦事處費用每年必須由大陸的註冊會計師審核後出具正式報告,確定費用支出以做為納稅基礎,一般辦事處繳稅,是按費用總額的10%納稅並不精確,由於辦事處無法像企業一樣有利潤率或成本與收入關係可參考,所以大陸的稅務部門一般以10%作為「核定利潤率」(注釋3:《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規定,辦事處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再計算營業稅及所得稅,營業稅的納稅數額為(營業收入×營業稅稅率),而營業收入指〔本期的費用總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其中營業稅率與一般企業一樣為5%,所得稅與營業稅一樣,所得稅的納稅數額為(所得額×所得稅稅率),所得額是(營業收入×核定利潤率),「營業收入」核定利潤率為10%,(注釋4:2016年5月1日,大陸「營改增」已全面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增值稅已全面取代營業稅。)所得稅稅率則按大陸一般的33%計算(注釋5:2008年兩稅合一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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