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登陸設辦事處繳稅重點


辦事處取得應稅收入需進行增值稅申報;目前已無辦事處企業所得稅免稅的優惠,若辦事處建立健全會計帳簿,可以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據實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若辦事處的帳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
(1)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外商目前在大陸因法律限制,或特殊理由不在大陸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以設立辦事處開展在大陸的初期工作。舉例來說,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事業必須先設立辦事處,日後才有機會成立可營業的法人企業,又例如醫院、通信、零售批發、量販店等特殊的產業,都不允許外商獨資,只允許合資合作的法律要求,且都有外商資本額比率的限制。(注釋1:自2004年12月11日後,大陸已放開外商獨資設立零售批發、量販店;目前大陸已有四家外商獨資醫院,2020版負面清單中顯示醫療機構限於合資。)

外商從境外派出專業人員,必須以合資公司利益為考量,外商在大陸設立獨立的辦事處,一方面扮演類似大陸地區總部,就近了解不同合資公司情況,整合投資事業間資源,辦事處首席代表也以境外母公司利益為工作重點,其中辦事處牽涉到的稅收問題自然為外商重視。

根據大陸官方「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注釋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定》(〔83〕國函字28號)已於2011年3月1日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0)予以廢止,現在適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修訂)》),辦事處指的是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代表機構。也就是說,辦事處的性質是不經營或不直接經營業務,一般情況,辦事處不經營業務,沒有收入當然也就不須納稅,但是從允許間接經營業務的另一個角度來看,辦事處也可能因為從事間接經營而產生收入,一般稱為所謂「涉稅行為」,此時官方自然要對辦事處課稅,所以,認為辦事處不能有收入更不需要納稅是不夠周全的結論,應該根據辦事處從事的工作性質及有沒有收入來認定。

大陸稅法明確規定辦事處從事下列業務,並取得收入時必須要課稅:
一、辦事處在大陸扮演中介者的角色,例如接受客戶委託進行代表業務或介紹雙方成交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
二、辦事處為客戶在大陸進行市場調查,聯絡事務、提供各種諮詢服務時,由客戶付的報酬;此外,大陸官方為辦事處定義應課稅的業務範圍包含1、商品代理的貿易業務,2、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諮詢服務,3、為集團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4、從事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服務,5、為旅遊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遊、聯繫食宿等,6、兼營的投資諮詢或其他諮詢服務,7、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服務,都屬於外商必須主動申報納稅的重點。

相對的,大陸官方也對辦事處從事業務時不須納稅的範圍做出明確定義,1辦事處為其總機構從事同類或相關業務活動;2、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或各民間團體設立的辦事處,從事以上述課稅業務範圍以外的活動;3、辦事處接受大陸境內企業的委託,代理商品出口貿易業務,或在大陸境外進行代理推銷商品的業務活動,如果外商在大陸想成為非納稅戶,除了工作範圍應符合以上條件,還應去稅務局辦理免稅認定手續,待拿到稅局的畫面批覆,外商在大陸的辦事處才可以合法不繳納各種稅收。(注釋3:《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規定,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准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所以,辦事處是否納稅,主動權在外商而不是大陸的稅務單位,因為辦事處成立且進行工商登記時,就必須申報經營範圍,此時決定經營範圍是否為「涉稅行為」及日後有無收入所得,自然就是辦事處繳稅與否的關鍵。(注釋4:《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規定:
第3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7條對帳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6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够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8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9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關於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7條第1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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