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買大陸國產設備可抵稅(中)
2008年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後,專欄所述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同時取消。近年大陸台資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2014年1月1日後專用設備製造業等六個行業、2015年1月1日後機械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均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在2018至2020年度期間新購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上周專欄曾介紹外商購買大陸國產設備,如何爭取增值稅退稅,其實,以購買大陸當地設備作為所得稅退稅的稅務規劃,將是外商日後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因為這代表外商依賴境外資源比重降低,大陸加入WTO後,外商面臨大陸官方稅收政策上執行國民待遇,各種優惠政策終將取消,短期內,以購買國產設備享受各種退稅或免稅的政策不會取消,將是所有外商在大陸投資進行稅務規劃時的思考重點。(注釋1:《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1條、第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與增值稅退稅類似,外商購買大陸國產設備,在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依規定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好處,在適用範圍上,主要以投資總額作為區分基礎,也就是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是在投資總額內還是投資總額外為重點。(注釋2:《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一、在投資總額內:
外商在1999年7月1日後購買的國產設備,且符合上周專欄中,增值稅享受退稅的條件第2項規定內容,則外商所購買的國產設備不分設備的屬性或用途,設備金額中的40%,可以用來抵扣企業購買設備當年度比前一年度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
二、在投資總額外:
如果外商購買國產設備的累計金額已超出投資總額,此時外商購買的國產設備要享受所得稅抵免,必須要經過當地外資主管部門針對購買的國產設備進行認定,須符合有助於外商提升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加強資源利用,或是促進勞工保護安全為目的,或者購買的機器設備是先進的、適用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備及生產的工藝條件達到進行改造的目的時,外商所購買國產設備金額中的40%,也可以比照上面介紹的優惠政策,抵免購買設備當年度比前一年度所增加的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總額」是外商以購買國產設備爭取所得稅抵免時非常重要的判斷依據,這也是為什麼去年專欄中曾針對「投資總額」及「註冊資金」做過仔細介紹,也強調過外商不論在向境外借外債,或在大陸當地銀行貸款,或是這裡所介紹的購買國產設備可抵免所得稅,在不同的財務操作上「投資總額」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外商若仍未在大陸設立企業,那麼未來正式辦理公司營業執照前,務必要先做好投資總額與註冊資金的規畫,若外商已進入大陸設立企業,開始運作一段時間,也應該重新審視未來企業的發展與過去在「投資總額」規畫上,是否有利於自己未來爭取各種退稅,是否可利用境外直接增資,或是盈餘轉增資乃至於其他方式重新規劃投資總額與註冊資金,以利於企業未來的各種財務運作。
除了以上重點,還有一些大陸官方允許外商以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時,資格認定上要留意的地方。1、必須是1999年7月1日之後外商購買的國產設備才能享受此一所得稅抵免的好處,而增值稅退稅則是如上周所介紹的,是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設備才有資格,兩者有兩個月的時間落差。2、購買的國產設備必須是全新未使用過,二手設備不在此一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之內。3、「三來一補」(來料、來件、來場加工與補償貿易)企業生產製造的國產設備及未在財務報表上作為固定資產列帳的設備,也不可享受此一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