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上海承接工程新規定


2003年2月27日起,國務院取消在大陸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審查。自2003年10月1日以後,外國企業必須在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意味著,外國企業必須先投資設立建築業企業,並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在大陸境內承接工程。因此,專欄提及的外國企業在上海承接工程規定已不再適用。

設備安裝或施工工程一類的企業在大陸歸屬於建築業的管理範圍,之前的專欄曾提及,今年7月1日大陸建設部頒布一條針對建築行業的最新管理規定,其中對外商在大陸設立各種建築有關公司,包含設備安裝或施工工程企業的門檻限制及各種條件的要求。

由於規定追溯既往,引起外商極大的重視,但此一規定對國外的建築業未在大陸設立法人機構前,如何在大陸承接工程業務則未有任何新解釋,還是必須遵循1994年由國務院建設部頒布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注釋:《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外國企業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外國企業從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應辦理登記註冊。自2003年10月1日以後,外國企業必須在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意味著,外國企業必須先投資設立建築業企業,並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在境內承接工程。)

1994年的暫行管理辦法中,針對國外建築業進入大陸承包工程,在未設立正式公司前,規定必須先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並到當地的建設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查,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後才可進行工程業務的承包工作。如果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地區承接工程,則應向上一級行政區域的建設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資質證」,以此類推,如果同時在兩個省或直轄市承包工程,則應向國務院建設部申請辦理「資質證」,才可正式承包工程業務。

但上海市官方在兩週前剛公佈的行政審批精簡項目中,特別針對外商進入上海從事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有相當幅度的放寬,根據此新政策,今後外商在上海承接工程,只要依照以下程序申請,就可免除之前需先設立代表處,取得「資質證」後才可施工的繁瑣程序。

1、外國工程企業必須先取得業主同意,該項目由該外國工程企業進行承包;2、由業主向上海市外資委提出該項目由該外國工程企業施工的申請報告;3、申請報告批准後,業主與該外國工程企業簽訂正式的委託施工合同;4、外國工程企業向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進入上海施工許可手續;5、外國工程企業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該項工程的工商登記;6、其他登記手續。

這次上海的新規定,和過去比較起來,更加尊重業主與外國工程企業雙方的合作意願,但需說明的是,這一規定的重點在於審批針對單一項目,也就是外商在沒有辦事處、沒有「資質證」的情形下,在上海每次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按照上述的手續重新進行審批,也必須重新到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另外,此規定目前只限上海市適用,對於其他地區還是比照之前的規定辦理,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是新規定,外國工程企業不需在大陸設立任何機構即可進入上海承包工程業務,或舊規定中,以外國工程企業境外母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取得「資質證」的方式,都沒有解決外商資金進出及獲利匯出的不便問題,因此,特別像設備安裝一類的外商,透過在保稅區設立獨資的貿易公司,將施工的利潤包含於由貿易公司進口的國外設備,再以銷售給業主的名義取得所有工程款項,乃是考量法律及財務之後的最佳模式。

最後,循此上海最新規定的外國工程企業,在申請過程中需提交的文件有:1、申請報告;2、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3、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及金融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4、在境外承包過的工程介紹,包括名稱、地點、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等;5、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名單和簡歷;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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